环境部答南周:披露企业环境信息,消除社会监督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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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南方周末记者 林方舟/图)
企业环境信息已进入强制性披露时代。
2021年底,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下称《准则》),于2022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按两份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2022年2月23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严刚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南方周末记者提问时表示,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和社会监督失焦,也是国际上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通行做法。
严刚说,当企业环境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时,要求及时披露相关重要环境信息,可以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防范环境风险和市场风险。
上市公司是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
严刚介绍,在环境信息的披露主体方面,两份文件将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社会关注度高、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确定为披露主体,目的是聚焦重点企业和重要环境信息精准发力。
例如,上市公司是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之一。根据中国环境记协与北京化工大学的统计,2020年中国沪深股市上市公司总计4418家,已发布环境信息相关报告——包括社会责任报告,环境、社会及管理(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书等的企业共计1135家,占上市公司总量的25.69%,相比2019年增加129家。
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两千多家发电企业也应披露环境信息。《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年度及上一年度碳实际排放量、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全国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此前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不透明,部分企业甚至出现造假情况,例如2021年“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成为全国碳市场首例造假案,被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
此前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比例常年不足三成
这并不是中国首次出台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早在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首次作出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针对上市公司,原国家环保总局还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但是,上述文件存在披露主体分散,披露形式、程序、时限要求不明确,披露渠道不统一等问题,造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难如人意。
例如,中国环境记协与北京化工大学连续多年跟踪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发现虽然近年渐有进步,但总体披露程度不足,披露比例常年不足三成。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健全企业依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2020年12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便于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形成了总体框架和改革思路。
严刚称,2021年底印发的《办法》和《准则》进一步细化了各方责任、工作程序、工作机制、违规罚则、技术标准等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信息使用,更好地服务环境管理。”严刚表示,此次环境信息披露改革,明确了十余个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了管理合力。同时,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公布企业披露内容,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
3月15日是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截止时间,首份“成绩单”即将公布。严刚称,将加大宣传、解读与培训力度,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加强部委间协调联动,开展跟踪评估工作,持续深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南方周末记者 林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