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规则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占某身为杭州正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明知其公司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仍在海宁市长安镇东陈村芷泉组一处场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其中乙炔125瓶、丙烷36瓶、氧气70瓶、氩气86瓶、二氧化碳84瓶、氩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40瓶,共计441瓶。
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鉴定,上述441瓶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分析,该储存场所存在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气体乙炔和助燃气体氧气混放、有电瓶车充电且充电设施不防爆、与道路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灭火器材配备不足、集装箱与钢棚仓库未达耐火等级要求、与北侧高压线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有人生活居住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事故风险等级较高,不具备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且该储存场所附近道路平常有人车经过、东南侧130余米处有住宅楼房,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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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占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所犯罪名成立。
但因被告人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亦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
三、扣押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没收,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本罪分析
一、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该项针对的是生产、作业中已经发现危险,但故意关闭、破坏报警、监控设备,或者修改设备阈值,破坏检测设备正常工作条件,使有关监控、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工作,而继续冒险作业,逃避监管的行为。关闭、破坏的“设备、设施”应当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如果关闭、破坏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设备、设施,不能认定为本项犯罪。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立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实践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复杂而无法穷尽全部行为方式的问题,同时避免设置兜底条款导致实践操作困难、打击范围过大的缺陷,立法机关在本项并未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具体限定,以便涵盖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违反规定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此外,为了合理控制处罚范围,本项在设置构罪标准时,将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行为人拒不执行作为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在给予行政监管部门强有力的刑法手段的同时,也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尽责。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本项规定的是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针对的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领域,在安全监管方面实行严格的批准或者许可制度。一般的安全生产行业、领域有关事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构成本罪。
除去行为人符合上述行为方式外,本罪的成立还应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的要件。
其中,“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非致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轻微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但这种没有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了,有的是因为开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发生,此种“千钧一发”的危险才属于本罪规定的“具有发生现实危险”。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作业罪时,应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举例来说,如果遇到运输企业或者车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根据重大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况、是否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执行、是否属于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武断予以刑事处罚。
处罚并不是目的,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才是目的,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在执法特别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过程中,应转变以往仅对发生致人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溯源性调查、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工作思路,更加关注运输企业或者车辆管理人、所有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无本罪规定的危险运输的情形,以期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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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作业罪的量刑规则
关于本罪具体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被告人占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知其公司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且该储存场所附近道路平常有人车经过、东南侧130余米处有住宅楼房,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一行为已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处被告人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这一判决结果也是本罪在实践中量刑规则的具体表现。
危险作业罪在量刑过程中要综合考量,包括对危险作业罪的危险状态和现实危险的判断,以及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实害结果的考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具体案件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结合司法实践,关于本罪的量刑应依照规则程序使用。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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