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在行动】一百八十七期
播出时间
首播:开封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
周五 18:50 22: 00
重播:开封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
周六 周日 06:40 07:50 18:50 22:00
编导:凌宁宁
摄像:郑焕
串编:郑国瑞
制片人:凌宁宁
环保专题
环保科普:辐射知识知多少
在人们的生活中,辐射无处不在。太阳的光和热是天然辐射,像通讯基站、雷达导航、医疗设备、家用电器等,这些所释放的辐射属于非天然辐射。为防止辐射污染,国家对不同种类的放射源进行科学分类和界定。那么日常生活中,人们又该注意些什么,来尽量减少辐射量的摄入呢?一起走进今天的节目。
辐射是指以波或粒子的形式,向周围空间或物质发射,并在其中传播的能量,如声辐射、热辐射、电磁辐射、粒子辐射等的统称。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监管部门负责人 苏亚东:“我们所说的辐射主要包括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
电磁辐射分为天然电磁辐射和非天然电磁辐射两大类。天然电磁辐射产生的渠道主要有雷电电磁脉冲、静电放电、太阳黑子活动等;非天然电磁辐射产生的渠道主要有电磁波发射系统(如通信、雷达、导航、无线电台等)、工频系统(如高压送变电、大电流工频设备等)、电磁设备和家用电器、现代办公设备等。非天然的电磁辐射水平不超过标准限值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电离辐射是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的总称,其种类很多,高速带电粒子有α粒子、β粒子、质子,不带电粒子有中子以及X射线、γ射线。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监管部门负责人 苏亚东:“电离辐射主要应用于工业探伤、辐射加工、辐射测量、医学治疗、医学诊断、科研实验和安全检查等方面。”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Ⅴ类源。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
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发生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会在医院、血站、工厂等区域看到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当这样的标志出现在公众面前,大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监管部门负责人 苏亚东:“《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了‘当心电离辐射’的警示标志。该标志的含义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其背景为黄色,正三角形边框及电离辐射标志图形为黑色,‘当心电离辐射’用黑色粗线字体。在此提醒公众,不管在什么场合,凡是见到此标志时,应当远离,注意防护。”
采访中,记者跟随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监管部门对我市部分通讯基站、高压变电站、工厂和医院的辐射区域进行实地检测。随后,又来到实验室,对微波炉、电磁炉、吹风机和路由器这些常用的家用电器进行辐射检测。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监管部门 孙朝阳:“通过我们对几款家用电器的检测,我们越靠近家用电器的时候,这个数值越高,虽然这个数值是非常高,也是安全的。但是使用的时候尽量远离家用电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样是有效地避免我们‘吃’到辐射。通过刚才我们对家用电器和移动基站(检测)数值的对比,移动基站的数值要小于家用电器(的数值)”
辐射距离人们生活很近,又无所不在,但只要掌握“距离、时间和屏蔽”这一科学防护三要素,标准限值内的辐射是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监管部门负责人 苏亚东:“群众在不了解核技术利用的情况下,就会谈核色变,对核技术利用项目产生恐慌心理。只要掌握了辐射防护三原则,就能起到很好的防护作用。一是时间防护,二是距离防护,三是屏蔽防护。不论任何照射,人体受到的剂量大小与受照射时间成正比。接触时间越长,放射性危害越严重。在某处的辐射剂量率与放射源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与放射源的距离越大,该处的辐射剂量率越小。在人体与放射源之间设置一道防护屏障,因为射线穿过原子序数大的物质,会被吸收很多,这样到达人身体部分的辐射剂量就减弱了。常见的屏蔽材料有铅、混凝土、铅玻璃等。”
辐射监管责任重、标准高,不允许有任何纰漏,但通过合理的防护、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可以保证安全运行和人民身体健康的。
好,接下来《王千说法》继续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王千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百三十四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本条是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管理的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有可能对防洪产生不利影响。建设如需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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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关注未来七天的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
来源:《环保在行动》
编辑:郑焕
责任编辑:凌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