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就一定会“两头占”吗?

“外嫁女”就一定会“两头占”吗?
之前写过很多篇关于“外嫁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或者征地补偿的推文,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的观点进行的分析,何种情形下“外嫁女”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或者征地补偿。很多人也提出过疑问,她们认为“外嫁女”两口占,吃完婆家吃娘家!可实践中确实存在“外嫁女”两头空的情形,婆家没有分配土地,娘家征收了不给她补偿。今天结合获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194号《行政判决书》,再次对“外嫁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或者征地补偿说一下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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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作出了这样的认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但一般应考虑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兼顾考虑户籍登记等问题。应避免发生“两头占”(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享有成员资格)或者“两头空”(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不享有成员资格)的情况。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可知,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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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外嫁女”两头占的情形,但也存在两头空的情形,在婆家并不享有村民待遇,在娘家也不认可村民资格,甚至有些咨询过我的,在娘家享有村民资格,但是一发生征收行为,村里一直开会决议不分她们这类人补偿。这对于这部分“外嫁女”非常地不公平。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可以遇到不公待遇时,积极行使自己的诉权,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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