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大良“工业区升级改造”变停车场?物业遭拆无补偿

图片大巴车停车场
说是“工业区升级改造”,“强制”拆除后,现在变成了停车场、地磅、修车、钢材堆放,剩余则是空地。近日,本报在现场,有租户则表示,“自己交了两个月押金,月租金XXXX元,表示价格不算贵。”
路边有一块 “警示牌”,上面写着“该地块属政府收储用地,非政府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任何人不得破坏围蔽设施,擅自偷排偷倒乱放,如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联系单位:大良街街道土地发展中心。联系及电话……”。实际承租人梁洪春及聂郴平,“当年投入“巨资”后,合同未到期物业遭遇强拆分文补偿未得,损失惨重。”
图片路边警示牌
原本是一块20000平方米的空地没有平整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特种变压器厂后面一块20000平方米土地,原本属于大良林场,土地上没有任何建筑设施,实为一块空地,还有水塘。2003年的时候,梁培X与大良林场签署协议,承租该片土地18年。报建手续由梁培X负责,并以大良林场名义报建,大良林场协助办理报建手续,费用全部则由梁培X支付。
在2007年梁培X将该地部分建筑物作价96万(月租金另计)转租给梁洪春及聂郴平二人,并约定遇政府征收,除土地补偿之外,其余则都归梁洪春及聂郴所有。
2009年大良林场将上述20000平米土地全部移交给德良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合同继续由德良公司履行。本报通过网络 “爱企查”显示,德良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良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 发起人/股东: 顺德大良街道办;持股比例:100%;实际出资额:1,000万(元)。
谁是实际承租及物业产权人?
2019年在合同未到期之际,德良公司与梁培X签署《合同解除即及厂房搬迁清退补助协议书》,随后20000平米上的建筑物直接全部拆除,梁培X获得一笔补偿款,而实际承租人梁洪春及聂郴平不仅仅分文补偿未得到,由于整个3000多平米建筑物被强制拆除,里面货物未及时转移,损失惨重。后梁洪春及聂郴平二人将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强拆导致的经济损失525万。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则称,这个不是自己强拆的。而法院调查时,德良公司副经理何某则称,是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拆的。但德良公司则对此予以否认,称是公司委托某建筑公司拆除的,法院亦认定该说法,梁洪春及聂郴平败诉,但不服。
从后来的行政裁决书中可以看出,上述20000平米的土地一共有八个建筑物总面积为19070平方米。其中4个建筑物为梁培X出资建设,面积约3860平方米,该建筑物使用权于2007年转租聂郴平、梁洪春二人,并已约定日后如遇到政府征收拆迁相关补偿归二人所有,土地补偿归大良林场所有。另外四个建筑面积约为15000多平米,实际使用人为佛山市顺德区XX公司。从这两点中可以看出,20000平米土地实际使用总面积为19070平方米,实际使用人亦非梁培X。
相关信息显示,2019年强制拆除该物业的说法是“为落实区委区政府推进村级工业区升级改造“头号工程”的工作部署,而现在该地部分已经出租,有做地磅、有修车、停车场、钢材堆放,其余则为空地,整个事件来龙去脉还要从2003年开始。
大良区林场(甲方)与梁培X(乙方)在2003年2月15日,签署一份租赁期限18年的“租地合约”,期限由2003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双方明确,“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红岗特种变压器厂后面一块空地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义务,特订以下条款:地点及面积:地点在红岗特种变压器厂后面一块水塘及空地,面积20000平米。”
在这份“租地合约”中还写到“报建手续:报建由乙方负责,并以甲方名义报建;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另外还写到“基建投入:厂房基建、水电安装、机械设备等均由乙方投资。拆迁赔偿:合同期内厂房或土地遇政府部门须征用该地,甲、乙双方应从实际出发,服从政府规定;有关政府赔偿的厂房、建筑方所有;土地赔偿属甲方所有,本合同自动终止。”
证明上“厂房的产权归梁洪春及聂郴平所有”
2007年7月24日,梁培X与梁洪春及聂郴平签署一份《转让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合同》,将上述20000平米土地上3100平米建筑物转让,期限为十四年,具体为三座星铁棚厂房的转让价为人民币玖拾陆(96)万元(不含税),分别为叉车仓、食品仓、五金仓、塑料1—3仓。租赁起始从2007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对于以后遇到拆迁赔偿问题,合同中约定,拆迁赔偿,在合同期内厂房或土地遇政府部门征用该地,甲(梁培X)、乙(梁洪春及聂郴平)双方从实际出发,服从政府规定,有关政府赔偿的厂房,建筑及其设施(包括道路建设、下水道建设、厂房基建、水电安装、器械设备搬迁等)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属林场所有,本合同自动终止,互补承担责任。
图片拆迁赔偿:合同期内土地赔偿属林场所有,之外归乙方
合同中约定,转让后,乙方有经营自主权,地面的建筑设施由乙方自行管理,所有环保、安全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亦有权将该地上的物业转让的权利;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发生一切违法犯罪以及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图片林场证明:厂房的产权归梁洪春及聂郴平所有
2007年7月23日,“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林场”在一份“证明”上盖章。这份证明上写到“梁培X2003年2月15日同原顺德市大良区林场签订的租地合同总面积是2万平方米,合同有效,现梁培X2007年7月30日把上面的厂房转让给梁洪春及聂郴平,厂房面积共3100平方米,厂房的产权归梁洪春及聂郴平所有,土地归原顺德市大良区林场所有。地租统一由梁培X上交给林场。
图片场地审核证明,后来变成违章建筑?
2007年11月16日,“大良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了一份“场地审核证明”,该证明写到“兹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田岗红岗工业区(之四)的建筑物,其产权属于顺德区大良投资控股总公司所有。经审核,同意该建筑物作工业用途使用。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接入等手续”。
通过网络“爱企查”显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投资控股总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由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额 20,000万(元)。
图片
2009年大良林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林场)将上述物业全部移交给德良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良物业管理公司),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009年9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林场”(甲方)与梁培X(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良物业管理公司(丙方)签署一份“协议书”,就甲方将自有的出租物业移交给丙方管理一事三方达成协议。“协议书”写到,“移交管理时间:2009年8月1日起由甲方将上述物业移交给丙方管理,甲乙双方原签署的全部合同即日起由丙方履行。”
图片合同解除即及厂房搬迁清退补助协议书1
谁应该是实际受益人?
2019年8月27,“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梁培X(乙方)签署《合同解除即及厂房搬迁清退补助协议书》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开头写到“为落实区委区政府推进村级工业区升级改造“头号工程”的工作部署,甲方根据《大良街道城建局关于配合推进红岗工业区升级改造事宜的函》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乙方租赁使用的厂房及物业清退补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协议中”写明原本租赁合同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止,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上述合同法律关系。乙方需缴纳清租金及相关欠费,按照本协议约定清理并向甲方交还土地,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搬迁补助款项。
图片合同解除即及厂房搬迁清退补助协议书2
图片合同解除即及厂房搬迁清退补助协议书3
对于租赁土地上建设的物业,“协议中”写到“由于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为违建物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对建筑物不予以补助赔偿,仅对场地基础设施(包括场地平整、路面基础及地下水道设施、水电设施、管线布置、消费设施、工业电力配套设施等及设备搬迁进行相应清退补助”。补助金额总计1211698元,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先付50%,余下50%待乙方将上述厂房清理完毕,将土地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其中还特别有一条“若厂房使用的土地经二次或以上转租的,甲方将上述补偿费用给予租赁合同签约承租人,其他分租方的费用等问题则由签约承租人自行处理。
一方经理称,执法局强拆,公司否认,执法局称不是
2021年12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份“(2021)粤0606行初95号”行政裁决书中,原告聂郴平、梁洪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告聂郴平、梁洪春表示,合同未到期,租赁的物业在2019年12月24日遭强制拆除,仅有一天的搬迁时间,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525万元,计算方式如下:建筑面积3100平米,按照每平米1000元共计310万,阁楼600平米,按照每平米1000元计算,共计60万,板房240平米,按照每平米500元计算共12万元;砖房260平米,按照每平米500元,共计13万元;物资130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简称“执法局”,在答辩中称,原告聂郴平、梁洪春的建筑物于2019年12月24日拆除,现在两原告于2021年1月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六个月内的期限。拆除的原因“执法局”在答复中称,“2019年10月31日,“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特种变压器厂后面的一块地(地号:127084—002)上有八个已建成的单层砖墙锌铁顶建筑物,该八个建筑物总面积为19070平方米。涉案地块于2003年出租给第三人梁培X,出租面积20000平米,地块内有八个已建成的建筑物,其中4个建筑物为第三人梁培X出资建设,分别是棚房分布图序号1-4号,面积约3860平方米(A00576号,实际使用人为原告聂郴平、梁洪春)。另外4个建筑物分别是棚房分布图序号5-8号,建筑面积约为15000多平米(A00577号,实际使用人为佛山市顺德区XX公司。
“执法局”表示,原告聂郴平、梁洪春的物业不是“执法局”拆除的,“执法局”2019年12月13日,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16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18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23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明确告知第三人梁培X。
是否给了钱就能拆?钱应该怎么给?给谁?
“执法局”表示,没有对涉案建筑物实施拆除行为,案涉建筑物是由第三人德良公司收回后自行拆除的。涉案土地的租地合约是由两个第三人签订,因此为落实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的相关部署,第三人德良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与第三人梁培X签订《合同解除及厂房清退补助协议书》,双方同意并确认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此前签订的《租地合同》《租地合约补充协议》及《协议书》,之前合同租赁使用土地面积20000平方米,由于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为违章物业,第三人德良公司对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助赔偿,仅对场地基础设施及设备搬迁进行相应清退补助,补助合计金额为1211698元。第三人梁培X应在移交厂房给第三人德良公司前将各项费用清算完毕,并保证第三人德良公司收回厂房后无需负责,否则由第三人梁培X赔偿给第三人德良公司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根据该协议书,第三人德良公司向第三人梁培X支付了相应补助金额后,于2019年12月19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区新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进行了拆除,主动履行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内容。对于该说法,有律师认为,明显与梁培X和德良公司签署的《合同解除及厂房清退补助协议书》有冲突,协议中“补助金额总计1211698元,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德良公司)先付50%,余下50%待乙方(梁培X)将上述厂房清理完毕,将土地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而非是“根据该协议书,第三人德良公司向第三人梁培X付了相应补助金额后,于2019年12月19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区新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进行了拆除,主动履行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内容。”
图片(2021)粤0606行初95号”行政裁决书13页
第三人德良公司称,第三人德良公司对涉案建筑物实施拆除,德良公司承认是自己拆除。而庭审中,法院出示了依职权制作的《调查笔录》,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第三人德良公司副经理何万X行了询问,何万X陈述涉案建筑物由“执法局”拆除。法院认为,第三人德良公司陈述证明力明显大于何万X,故法院对何万X陈述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在第三人德良公司强拆前,虽然“执法局”和 原告聂郴平、梁洪春就厂房内物资的搬离、保管问题进行了协商,但该协商行为属于“执法局”在促使限期拆除决定书义务履行相应义务的过程中与原告聂郴平、梁洪春达成的协议,并不属于强制拆除本身。
图片(2021)粤0606行初95号”行政裁决书12页
法院最后认定,“执法局”没有强拆涉案物业,驳回聂郴平、梁洪春二人的起诉。聂郴平、梁洪春则质疑,“我们的投资损失应该找谁赔偿”。
编辑:蓝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