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振宇法官:证券市场“看门人”的勤勉尽责义务丨一等奖文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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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品牌,北京法院连续第七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裁判文书中,评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合计10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八篇
某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承办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霍振宇法官
文书名称:某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20)京行终618号
法 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 办 人:霍振宇
案件类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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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言
较之于法学专著、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和案例分析,裁判文书对于个案法律问题的阐释无疑来得更直接、更原汁原味,天然去雕饰,免去了斧凿之痕。这就要求法官面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探究法理、诠释条文、答疑解惑,以谋求理论与实务相互沟通、共依共荣、互不偏废。理论经由规则恰当的运用于司法实践,达致“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境界,恐怕确需一番苦心经营,尤其要在“运用”一节上下功夫,致力于从学理中提炼、细化可供审判实践操作的具体规则,应用于个案的裁断之中。对于牵涉专门性知识的领域,还要努力寻求法律规则与专业领域的视域融合,以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公平与公允。
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与实践表明,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扩大了证券融资和交易的规模,减少了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发挥着证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将更加强化证券服务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而进一步明确其职能与责任的边界,恰恰是证券服务机构各司其职,根据其专业知识分别对信息开展调查和审核,提供详实、客观、准确的中介机构意见的前提和基础。
本判决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勤勉义务履行的标准作出了较为清晰、明确的认定,提出了判断注册会计师勤勉义务履行需要考虑的因素、标准及具体内容,明确了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关于勤勉义务履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使该标准具备现实操作性。判决语言规范、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层次分明,论证充分,为审判实践中长期存有争议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与方案。
专家点评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三庭庭长
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
陈良刚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发挥着证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详实、客观、准确的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能够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同时,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受托人,又有着为委托人利益服务的因素。当委托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证券中介机构难免面临利益权衡的困境,需要有一个外在的职责履行边界来规制中介机构的行为。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过程中勤勉义务履行标准的问题。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作者首先结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判断注册会计师勤勉义务履行需要考虑的因素和评价标准,随后结合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使勤勉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在具体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中通过证据的分析与取舍更具有客观外化性和实操性。接下来,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查明的案件具体事实,针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逐一分析了上诉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从而论证了证监会认定其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合法性。这个案件的事实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可以看出作者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依据,结合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理论与规则,对涉及专业领域的行政案件审理与裁判所进行的努力和探索。该文书整体具备较强的逻辑性和层次感,用语、表述也规范准确,是一篇较为优秀的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定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基于此,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和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认为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定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同时认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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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段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根据上述规定,在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问题上,应对其过程性特征而非单纯的审计结论给予充分关注,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审计准则,是否获取合理保证,是否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始终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在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实施应对措施,获取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等重要审计环节体现出注册会计师的高度专业性和应有的职业水准,从而减少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降低审计风险。客观上,评价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不妨以同样的专业人士在办理类似专业工作中所应秉持的勤勉和注意程度作为参照标准,考察被评价对象是否有进一步作为的空间和余地,而非被评价对象主观的认知与能力。作为判断勤勉尽责的外化标准则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获取合理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并未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供在行政程序中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而是基于行政诉讼被告证明责任的承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如果被告提供的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为防止行政机关持有并隐匿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构成行政诉讼原告证明责任行使的妨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亦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负有全面的举证责任,既有义务收集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证据,也有义务收集减轻、免除处罚的相应证据。因上诉人未勤勉尽责这一证明对象属于消极事实状态,故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有义务提供积极作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证据。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减免行政责任之要件事实,应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故上诉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之证明责任。上诉人虽主张在行政处罚程序及一审诉讼程序中,证监会未向其及法院出具全部审计工作底稿违法,导致其举证不能。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证监会持有并隐匿对其有利的证据的事实,亦未在一审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责令证监会提交,故其该项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编辑:姚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