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信息买卖竟有鄙视链!快递面单为何成隐私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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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时开始,鄙视链无处不在,大到求学工作结婚生娃,小至穿衣、吃饭、睡觉、打游戏、甚至刷个微信步数都能刷出来个鄙视链。这不随着双十一的到来,快递行业开始了狂欢,与此同时快递信息买卖这个黑色产业链条也悄无声息的侵蚀着行业,更夸张的是这个黑色产业链竟也有鄙视链,一个不小心,你的个人信息就成了不法分子手中赚钱的工具,你随时随处可见的快递信息还安全么?
黑色产业链中的鄙视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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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倒卖快递面单信息的事件频发,不久前宁波警方就查获一大型团伙,查获快递面单照片2万余张。犯罪团伙为了获取快递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牟利,竟然通过临时应聘的方式进入快递公司,然后,他们利用整理快递包裹之机,偷拍快递面单照片,汇总整理后在网上倒卖。
不法分子会对快递面单作严格区分。按时间就是实时面单和历史面单,也就是一手面单和二手或多手面单,按货物种类就是女装、化妆品、母婴用品、日用百货等。
为何要区分这么细致?这和面单信息的用途有关系。 一个人购买的产品、收件地址可以反映出消费水平,通过面单收集来的个人信息大多用作推销,需要有一定的消费能力。令人惊愕的是快递面单也是有鄙视链的,比如说,不收男装快递的面单,不收拼多多、极兔快件的面单,不收收件地址是高校的,这些都代表这个客户没什么消费能力,对他们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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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黑产链确实让我们深恶痛绝,恨不得把不法分子跟快递面单一样撕碎,但其实国家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建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网,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从自然人角度出发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运营者角度出发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从经营者角度出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最新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者可入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递信息泄漏,引发风险连锁反应
最大的风险就是,快递信息泄露成精准定向诈骗帮凶。诈骗分子在获取个人快递信息后,通常会冒充“电商客服”或“快递员”,使用的诈骗手法包括“发送退货链接,骗取银行账号信息”“快递遗失,商家理赔”等几类。其中“网购理赔类”是目前比较高发的诈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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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个“UP主自述30分钟内被诈骗16万”的话题成为热搜。受害者当天接到了一个自称申通快递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因为快件丢失需要进行理赔,最终被骗。如遇信息泄漏导致的诈骗,尽快收集证据,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止损。除上诉法条外,信息泄漏导致诈骗金额巨大会按《刑法》诈骗罪进行刑事处罚。
如何防范快递信息泄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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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自身信息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购物平台,谨防钓鱼网站;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收货地址尽量填工作单位;取包裹前核实信息;尽量选择隐私寄收件功能;面单丢弃前使用快递涂码笔、热敏纸涂改液遮挡屏蔽或撕碎销毁隐私信息等等。
(二)互联网平台、电商平台及商家、快递公司、代收点要加大保护快递信息的投入,提高商家保护消费者隐私的自觉性,多方联手从源头规避风险。
(三)监管部门、法律机构、工商部门要预防、监管和惩治多点发力,依据上诉法律法规加大对隐私泄露的惩处力度。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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