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前沿|刑事裁判涉房产执行的特点、困境与对策

文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喻英辉 金洋 王兆忠
近年来,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21年上半年,该院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数量已达494件,是2019年同期案件数量的3倍。与民事执行不同,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有其自身的理论逻辑和实践特点。由于我国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随着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数量的增加,相关工作困境开始凸显。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涉及众多财产种类,尤以涉房产执行案件最为复杂。刑事裁判涉房产执行,不仅有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共性问题,而且是房产执行难的重要体现,关乎被害人受损权益能否恢复、国家利益能否维护、财产刑惩罚和预防犯罪功能能否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执行中新发现房产的定性、共有房产执行、房产流拍后处置等实践难题,理论上莫衷一是,规范上语焉不详,实践中复杂多样,值得关注应对。
刑事涉房产执行的实践特点
(一)刑事涉房产执行的前提是判断房产性质
确定房产性质属于赃款赃物或合法财产,是刑事涉房产执行确定执行依据和处置份额的起点。如果涉案房产属于赃款赃物,则只能用于执行追缴判项,房产变现后需严格按照刑事判项,将相应份额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而不是像民事执行一样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如果涉案房产属于合法财产,且移送执行的判项既有罚金刑,又包含追缴赃款赃物,那么所涉房产则不能用于执行追缴判项,只能在被执行人拒不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根据罚金刑数额确定涉案房产执行的份额。
(二)刑事涉房产执行的要点是处理刑民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涉财产执行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以上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事项既包含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也有责令退赔、追缴等非刑罚制裁措施。在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需要按照“先民后刑”的执行顺序。这意味着,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不可避免地要考虑民事权利的优先性,必须准确厘清刑民关系。
(三)刑事涉房产执行的难点是对象性质复杂
一方面,涉案房产的类型复杂。按用途不同,刑事执行中的房产包括住宅用房、车位、商业用房和工业厂房等类型。住宅用房还可细分为10余种类型,因其居住、生活、教育等重要功能用途,在处置中更容易产生纠纷。另一方面,涉案房产的权利复杂。例如,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房产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或在房产继承中将所有权和居住权赠与不同继承人等情形。由于案外因素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置涉案房产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刑事涉房产执行的工作困境
(一)新发现房产定性难
由于侦查手段、办案时限,以及长久以来存在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理念等原因,侦查阶段一般很难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进行实质审查、细致甄别与全面移送,执行阶段发现未随案移送新财产的情况经常出现。例如,刑事判决主文虽载明被执行人的赃款主要被用于生活消费及购置房产,但并未明确指向具体房屋坐落。执行中新发现的房产如何定性,对确定刑事涉房产执行方案有根本影响。对于执行中新发现房产的定性,刑事审判法官认为该房产未移送审判,判决后对执行中发现房产出具补充裁定既无证据也无依据。因此,刑事执行中新发现房产的定性问题,几乎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块“盲区”。
(二)共有房产变现难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判决,多涉及追缴赃款及附加财产刑。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名下有多套房产,但共有人下落不明、拒绝析产或怠于析产等情形。处置此类涉案房产最大难题就是房产拍卖是否以共有权人提起析产诉讼为前提,以及如果共有人下落不明或不主动提起析产诉讼,涉案财产应如何确定处置份额等问题。
(三)房产资不抵债处置难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偿还正当债务对没收财产的优先关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其他民事债务等民事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具有优先性。在部分涉案房产本身存在多重抵押及物业、水、电、燃气、取暖费等未结清的高额依附费用时,其市场价值低于抵押债权和应付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根据刑事涉财产执行的顺位,财产刑没有被执行的可能,涉案房产是否应被拍卖变现在实践中存在分歧。
(四)流拍房产实物处理难
司法实践中,拟变现后退赔被害人或上缴国库的房产,在司法拍卖中因产权、位置、竞价或涉刑等因素流拍,属于房产变现的常见风险。流拍房产如不及时处理,结案后存在脱封、出售、被案外人继续占有使用等资产流失风险。但是,由于流拍房产实物退赔涉及被害人众多无法分配、房产不能过户、房产难以腾退等问题,被害人通常不愿意接受实物。而财政部门接收实物比接收现金程序更为繁琐,且涉及后续处理问题,通常也不愿意接收房产实物。虽然法律规定这一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如此一来,则存在房产贬值的较大风险,可能影响刑事执行实质正义的实现。
(五)房价远超执行金额应对难
目前,房产价值动辄成百上千万元,甚至数以亿计。对于不少家庭而言,涉案房产不仅是其主要家庭财产,甚至还有可能是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唯一居所。在涉案房产价值明显高于刑事执行金额,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该房产,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法院采取拍卖后将剩余份额发还被执行人的方式处理,有的法院则从比例原则和善意执行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宜草率处置。
(六)涉案房产交付腾退难
房产交付是刑事裁判涉房产执行的最后环节,事关竞买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为最大限度促进成交,维护竞买人权益,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拍卖成交的房产保障交付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已经在监狱服刑无法或不愿配合交付,家属或案外人占用涉案房产拒不移交,以及房内物品难以清点搬离等问题常见多发,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强制腾退,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抗执行等群体事件与信访矛盾,使得刑事涉房产的交付腾退工作更为艰难。
完善刑事涉房产执行的建议对策
(一)执行新发现房产需定性
如果将执行中新发现房产一概推定为合法财产,执行部门在执行追赃判项时,根本无需启动执行财产查控,“追缴”判项就可能变成“空头支票”。因此,对于执行新发现的涉案房产,需要启动相关程序来认定其性质。《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当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情形下,通过执行异议由刑事审判部门进行裁定补正及启动审判监督的路径。通常认为,“涉案财物”是侦查审判阶段已经被查控的财物。但是,笔者认为,将“执行中新发现的房产”解释为“涉案财产”,不仅不违反文义解释,而且能为解决执行中新发现房产合法性问题提供基本依据。实践中,执行部门根据执行调查认为新发现房产可能系赃款赃物的,应当先予以查控后,告知被害人通过执行异议或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或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必要时还应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沟通协商解决,共同商讨涉案房产性质的补充确认程序。
(二)共有房产执行不必先析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规定第十四条的释明,对于共有财产,共有权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执行应当中止;当无人协商分割或协商分割不成、无人提起析产诉讼时,法院可以继续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共有房产的份额并不以析产为前提。关于法院执行共有房产如何确定执行份额的问题,实践中一般以登记公示的份额为准。共同共有不区分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执行时原则上以二分之一份额为限。虽然这种等分的方式执行时操作性强、效率高,但没有充分考虑共有人的收入、债务、过错等因素,未必能做到实质公平,且容易引发共有权人的异议。因此,涉案财产中包含共有房产时,刑事审判阶段应当调查清楚被告人所占份额,并在裁判文书中加以确认,可为后续执行提供依据,减少刑事执行工作的阻碍。
(三)刑事“无益拍卖”须从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拍卖,应当综合多种因素重新确定保留价。一般认为,这是关于民事无益拍卖的规定。但是,刑事涉财案件没有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是否属无益拍卖及如何处置,均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因事关犯罪惩罚预防、被害人权益恢复和国家利益保护,刑事执行中“无益拍卖”不处置房产的情形必须从严掌握。实践中,执行部门应通过网络询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市场参考价,结合同地段房产的成交行情,秉持促进成交的原则,酌情确定拍卖保留价,而非一律以7折起拍。只有在保留价扣除确认优先债权及必要费用后无财产刑执行可能的,经过合议庭合议,才能裁定不予处置,并将询价结果、调查情况、合议记录附卷。如果案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相关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刑事执行无涉。
(四)流拍房产处理应规范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或以物退赔被害人时涉案财产的价值计算方式,以及财政机关或被害人拒绝接收实物时可以无保留价拍卖。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罚没财物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对被认定为赃物的房产,在二次流拍后实物上缴国库的执行方式,虽然简单安全稳妥,但并非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特别是在涉及退赔被害人情况下,无保留价拍卖涉案房产的方式应该逐渐常态化。
(五)“超标的”执行要善意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新时代执行工作的重要遵循。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环,自然不能例外。法治社会,罪犯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保护尊重,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家属权益的保护。当被执行人的涉案房产价值高于执行金额2倍以上时,径直执行房产显然不利于被执行人财产和同住家属居住权权益的保护。此时,执行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涉案房产是否可以分割查封办证、被执行人是否同意采取财产置换方案、是否同意采取书面承诺分期履行等变通措施来执行,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保障交付贯穿始终
鉴于刑事涉案房产腾退交付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疑难性,保障房产交付的理念应贯穿拍卖准备、公告竞价、裁定成交等涉案房产变价全过程,为顺利腾退交付打足“提前量”。首先,拍卖准备阶段了解涉案房产使用状况。例如,涉案房产有案外人占有使用,执行法官应就占有原因进行充分调查与甄别,存在房产执行阻却事由的,释明权利救济途径;无合理事由占用房屋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责令限期搬离。再如,房产空置无人居住的,应及时张贴封条和拍卖裁定,防止案外人在拍卖期间入住。其次,公告竞价阶段说明涉案房产权利状态。在拍卖公告及拍品展示中对房屋占有使用、室内物品陈设、腾退角度风险等情况进行说明提示。拍卖期间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应及时暂缓或中止拍卖。即便人民法院保障腾退,竞买人也应对房产交付有一定心理预期。再次,强制腾退阶段做好对涉案房产的联合执法工作。人民法院可视情况与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公安、交管、消防、公证等部门展开执行联动,做好现场的警戒、安保、处置、强制和惩戒等综合措施,提高涉案房产腾退交付的成功率。对于被执行人家属、案外人拒不配合或者抗拒阻碍涉案房产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考虑做好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其财产刑执行情况将影响服刑改造结果评定、减刑假释措施运用等事项,鼓励被执行人主动与家属或案外人沟通联络,劝说后者配合腾退交付。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