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患有抑郁症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最终判定?

作者:周志浩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你知道吗?每15个人中就有1个人患有抑郁症。
尽管这句话在目前并未经过科学且严谨的数据分析考究,但绝非危言耸听。现在社会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很多人不知不觉就抑郁了。在我们团队处理过几千宗婚姻家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患有"抑郁症"这样的精神疾病,也是多不胜数,且大多数为女性,尤其是"孕妇"和"产后新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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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女性容易在怀孕和产后期间"抑郁"了?最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先天原因,怀孕期间,女性体内激素因孕育新生命的需要进而发生巨变,容易引起女性思想和情绪的起伏。产后激素恢复到孕前还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所以这个时间段很多女性患上抑郁;二是身边环境原因,一系列的哺乳问题接踵而至,对缺乏经验的新手妈妈更是措手不及、丈夫缺少陪伴和关心,甚至抱怨指责、家人的不理解……各种需要且难以解决的问题扑面而来,身边无人能够有效分担,焦虑抑郁就会乘虚而入。在身边环境和自身情绪偏激的共同作用下,夫妻往往留下感情裂痕,甚至导致离婚的结局。那么万一夫妻二人走到离婚的局面,一方患有抑郁症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最终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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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或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定准予离婚情况的,才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谁可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理解如下:
1、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倾向于判决抚养权归女方,但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可以判决由男方抚养子女;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但"子女跟随男方有利"且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抚养权归男方。
可见,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因疾病会直接影响到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在于女方是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因此,在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没有作出明确的列举下,显然"抑郁症"并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的"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即女方患有抑郁症不能作为男方直接适用上述法条主张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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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归属,其核心在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而"抑郁症"虽是精神心理疾病,但除了情绪低落、思维迟缓、意志消沉、紧张焦虑、自我否定等表现外,自伤、自杀是抑郁症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因此,无论夫妻中男方还是女方,一方抑郁严重程度的具体表现都有可能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从而左右子女抚养权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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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真实案例反映法院的裁判思路:M男与W女国家机构工作中相识相恋,W意外怀孕后,二人决定登记结婚,为了这个上天赐予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婚前M已明确告诉W自己患有抑郁(轻微),但二人婚后遇到问题不断增大且难于解决,导致M抑郁病情加重,不时伴有暴力行为。在怀孕期间的W,不但未得到M的关心和照料,反而还受到M及其家人的抱怨,后来M自身也患上抑郁。后来,因生下男方父母渴望的男丁,双方关系才得以缓和。但二人之间根本矛盾仍未解决,直到孩子4周岁后,二人最终决定离婚,但由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协议上,二人一纸诉状走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鉴于孩子出生后跟随二人共同生活,且双方各方面(经济、家庭背景、学历……包括患有抑郁症)情况相当,但由于W诉讼中提交了关于M婚后抑郁病情加重且在生活中伴有暴力行为(乱摔东西、打烂家具)的证据资料,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出发,结合考量M存在暴力倾向的危险可能,判决婚生子由W直接抚养。可见,对于患有抑郁症的一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一般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情况,而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然而,每个人生活环境就像树上的叶子一样,千千万万且各不相同,故患有抑郁症的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哪种情形影响,哪种不影响,无法一一列举。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婚姻律师介入,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一系列使得我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上权益最大化的方案,最终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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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作为最常见的精神障碍,临床治愈率亦很高。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亦随之消失。在别人眼中也许抑郁症可以轻描淡写,但是对于抑郁症患者来说,很可能就是不可承受之重,他们需要帮助和干预。最后,如果身边有抑郁症的朋友,那从现在开始,请给他们多一点理解和包容,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法条沿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