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申聪被拐案”二审开庭。2018年此案一审,判处两名人贩子死刑,两名人贩子无期徒刑,一人有期徒刑十年。除申聪被拐之外,还涉及另外七名受害人。而申聪被拐,已过去16年。
回看申聪被拐的千禧年间,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蔓延,是当时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本文在对华东五省被被收养儿童、拐卖/骗流入的婚迁妇女、性服务妇女和廉价劳动力四大目标人群深入访谈的基础上, 力求了解被拐卖/骗者在被拐卖/骗前后及目前的生活状况和心态。
本文原载《浙江学刊》,原标题为《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作者王金玲,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
一、背景及其调查方法
近二十余年来,拐卖/骗儿童妇女现象的蔓延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拐 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与蔓延有着十分深刻的社会原因,社会背景也十分复杂。深入了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社会背景,准确把握拐卖/骗者、中介人、被拐卖/骗者、收买者及其家庭的生存状况、需求和心理特征是必须先行的。
本研究就其中的调查来说,主要是对目标人群、焦点人群和比较人群进行个案访谈,力图在被拐卖/骗妇女自己的声音中了解和理 解她们的被拐卖/骗事件的发生、被拐卖/骗经历中的心态、被拐卖/骗后的生活,以及目前的生存与发展的态势,进而形成研究者自己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 而从调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资料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出发,以尽量保证样本的代表性为基础,各省确定了基本的目标访谈人数为6人。
二、几个重要的概念
1、被拐卖/骗
被拐卖/骗有两层含义: 一是被拐卖,一是被拐骗。本调研将“拐卖”一词定义为:“具有出售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 的手段获取妇女/儿童后进行出售”,将“拐骗”一词定义为:“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妇女/儿童对自身拥有的人身权,获取家庭/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权,并自行处理”。
2、未成年
考虑到调查的可行性,如访谈对象有可能不会十分准确地记住被拐卖/骗的日子;所以,本项目将调研对象的“未成年”,限定在19周岁以下。
3、 婚迁流入妇女
婚迁指的是通过婚姻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就本项目的一大调研目标人群而言,她们通过婚姻途径从云南、广西流入调查地,并在调查地获得居住权。因此,她们为婚迁流入妇女。
4、 性服务妇女
从命名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效用性出发,本报告用“性服务妇 女”指称直接用性服务赚取钱物的妇女。
6、廉价劳动力
从实际出发,本项目将廉价劳动力定义为:每小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的劳动力。
三、流入地目标人群流入的阶段性特征
1、 江苏
就作为基本调查地的徐州而言,云南籍被拐卖/骗未成年婚迁妇女的流入基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初始阶段。在19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促进了人口流动,不少青年男子外出打工,带回了资金、信息 和新观念,也有的带回了妻子。这一阶段可以认为是自由恋爱式的流入,拐卖/骗的现象比较少。
2) 发展阶段。1985、1986年以后,江苏逐渐成为被 拐卖/骗妇女/儿童的重要买方市场,云南籍妇女/儿童 由拐卖/骗这一途径流入江苏的现象迅速增加,至 1988-1990年形成高峰。最高峰时,一年被拐卖到徐州的外地婚迁妇女就有2000-3000人。
3) 滚动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先期的婚迁流入 妇女到徐州的妇女开始介绍家乡的妇女过来,形成滚 动发展,也使不少村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云南籍妇女比较集中的现象。在这一阶段,完全强制性的拐卖现象减少,出现了“人带人”现象。其中,不乏虽然自己生 活得不好,但看到“介绍”别人过来可以赚钱,在利益的 驱动下从事拐卖/骗,从而使自己从当初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的妇女。
4) 萎缩阶段。2000年以后,一方面,由于全国进行 了对拐卖/骗妇女的专项严打,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 骗的妇女儿童;相关的法制宣传力度加大,群众的觉悟提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买妇女的非经济成本加大了,“购买欲望”减弱;另一方面,由于流入地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生活较以前富裕,未婚女青年外流减少,未 婚男子也娶得起当地女子了,外地妇女的“买方市场” 萎缩,拐卖/骗妇女成婚的现象大幅度减少。现在徐州每年流入的外地婚迁妇女为几百人,而立案的拐卖妇 女儿童案件也已由过去的一年几十起、上百起下降到目前的一年几起。
2、福建
福建的目标人群为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和性服务妇女。
(1)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
在调查的闽南、闽中、闽西地区,近二十余年来收 养儿童的态势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1978年之前。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尚未全面实行,在当时,一方面,在“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支配下, 许多农村家庭收养别人送养的男孩或女孩作为“童养媳”或“童养婿”,其中尤以收养女孩居多,而且是常见的和公开的现象,收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养老和帮忙做家务干农活;另一方面,农村家庭一般少则有三、四 个,多则达到八、九个孩子。相应地,家庭所谓送养和收养的行为多数为一种互相交换多生育子女的行为。
2) 1980-1990年代中期。在这一时期,计划生育的严格执行与“多子多福”观念逐渐形成矛盾和冲突,作为一种民间调适,收养孩子现象呈上升趋势,但收养 的儿童多为本地那些违反计生政策出生而没有户口的 “黑户”儿童。总体上,这一阶段的特征表现为隐蔽性, 有中介人介绍,存在金钱交易,但买卖特征不明显。
3)19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计生政策的执行成为考核农村干部政绩的一个主要指标,特别是2000年的 “严打”后,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逐渐呈减少趋势。调查地收养孩子的家庭所收养的孩子中,女孩大多仍为本地那些既超生又是女孩者;男孩则以外地贩入的居多。这一阶段收养儿童的现象十分复杂和多样,主要表现 为:第一,收养行为十分隐蔽,族亲或朋友大多互相包 庇; 第二,收养的男孩的来源以外地,外地女孩的收养人数则相对较少; 第三,男孩的收养费远远高于女孩;第四,一些中介人或人贩子利用事实存在的“买方市场”,将介绍或拐卖/ 骗儿童收养作为一种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这 一阶段虽然收养儿童的数量下降了,但是收养行为的 非法性和收养程序的非正常性却在增强,非法/非正常 收养儿童正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性服务妇女
近30年来,在福建从事性服务的妇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 低龄化,文化程度不断提高。据福建省公安部 门对1993-1994年查获的1171名性服务妇女的调查 分析,年龄在25周岁以下占59%;文盲及小学文化程 度的占65.7%。而到了2001年底,20岁以下的占56%;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者占39%,初中以上文化者占61%,还有少数是 中专、大专学历的。
2) 来源地、身份日益多样化。在性服务妇女中,外省流入的占60%左右;先是以山区农村户口者为主,后来发展到农村、镇,甚至城市户口并举,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3) 未婚者的比例不断扩大。据有关调查,1986年 以前性服务妇女中已婚和离异者占绝大多数,未婚者所占比例不超过40%。而到2001年,在上述子项目报 告写作者所调查300名性服务妇女中,未婚者占63. 3%。这反映了性服务妇女已由以已婚、离异的为主逐渐过渡到以未婚者为主。
3、安徽
安徽的目标人群为廉价劳动力和婚迁流入妇女。
(1) 廉价劳动力
在调查的舒城县和天长市,廉价劳动力基本特征为: 来自云南、广西等地贫困山区的外来劳动力居多;玩具厂等工厂的廉价劳动力中女性居多;有大量的未成年廉价劳动力。
(2) 婚迁流入妇女
在调查地,婚迁妇女的流入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 1980-1990年代中期,主要为流入地未婚男子通过人贩子直接购买;一是1990年代后期到现在,主要为双方通过流经地相亲或打工时结识女方后成婚,但其中或多或少均具有欺骗和买卖的成分,其中大多为男方向女方隐瞒自身不利条件。
4、浙江
浙江的目标人群为婚迁流入妇女和性服务妇女。
(1) 婚迁流入妇女
婚迁妇女流入可分两个阶段。一是1984-1990 年。婚迁妇女在流入妇女中占绝对多数,其中,不少为被拐卖/骗者;一是1990年至今。流入妇女中婚迁者大幅度减少,打工、经商者占了绝大多数。与此相对应,被拐卖/骗流入成婚者减少,被拐卖/骗流入的廉价劳动力增加。
近二十年来,外省婚迁妇女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流入浙江:第一,已婚迁流入妇女“滚雪球”式的介绍(“拐卖/骗”);第二,流入地男子在流出地打工、经商认识,或直接到流出地“找对象”认识后带回流入地成婚或介绍给他人成婚;第三,直接被拐卖/骗至流入地成婚。
(2) 性服务妇女
近二十几年来,在浙江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一般特征为:
1) 16-25岁的青少年构成主体,而其中21-25岁者又成为主体中的主体;农村户口者占绝大多数;
2) 来自外省者不到1/3,本省户口者占绝大多数;
3) 性服务活动地主要在浙江省,以外省为主要活 动地者占1/3左右;
4) 包括未婚和离婚/分居在内的无配偶者占绝大 多数,而无配偶者中,又以未婚者为主体;
5) 无业/待业、农民、个体经营者构成职业主体, 即,其职业结构为无业/待业——农民——个体经营者 类型;
6) 文化程度在1980年代末为小学---- 初中----文盲半文盲类型,1990年代末转为初中——文盲半文 盲——小学类型。而无论在1980年代末还是在1990 年代末,初中文化程度者都超过了 1/3。
其中,来自外省者中,有些人或是在未成年时被拐卖/骗至浙江成婚或打工,后被骗/卖从事性服务;或是 在未成年时被拐卖/骗至浙江直接从事性服务。近年来,与流出地以打工、经商为目的外流的大幅度增长相对应,由此被拐卖/骗至浙江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人数也有所增加。
5、 山东
山东调查地外来妇女的流入可分为几个阶段:1) 1982-1990年代中后期,流入妇女主要是婚迁妇女,绝大多数为被拐卖/骗者;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至今,流入的妇女包括婚迁和打工两种类型,婚迁妇女中被拐卖者减少,但出现了以打工、经商为诱饵的拐卖/骗婚姻。
四、目标人群的类型分析
上述对各省目标人群流入的阶段性特征的分析, 目的是了解和明晰在不同的社会一经济一文化背景下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的变化, 探寻和把握这一变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如下为对目标人群进行整体分类分析:
1、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
就总体而言,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特征为:收养家庭往往依据家庭是否生育子女、已生育的男/女孩人数、家庭经济实力以及被收养儿童的容貌和健康实施儿童的收养;收养儿童的来源,过去以本地家庭的送养者为主,千禧年前后以收养外地被拐卖/骗者为主; 目前被收养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关系、接受学校教育、与社会和同伴的交往、人格心理的发展等都比较正常。
农村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 并在千禧年间进一步蔓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政策方面,主要是当地农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户籍管理上存在漏洞。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农村育龄夫妇头胎生育存活男孩的,实行避孕或节育;头胎生育存活女孩的,可在间隔数年后再生育一胎; 违反政策超额生育者,处以罚款。因为调查地农村大多数育龄人口均常年外出打工,较难进行超生人口的确认,加上 对当地干部来说,“超生”的出现属重大工作失职,所以,当地对计划生育外出现的儿童,大都认作“收养儿童”,处以“罚款”。而当“超生儿童”与“收养儿童”混淆在一起时,通过“被罚款”,“收养儿童”的收养也就获得了合法性。
第二,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公众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众(包括干部)法律意识的薄弱;但从另一方面看,更与农村地区有关法律信息的可获得性较低密切相关。
第三,在经济方面,主要是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送养、介绍送养/收养甚至拐卖儿童成为某些人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由于千禧年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较贫困者把向有收养孩子愿望和能力的家庭介绍收养对象,从中获取介绍费,乃至以拐卖/骗、偷盗儿童牟利当作一种赚钱的途径。而将孩子送他人养育的家庭,大多为较贫穷的家庭。将孩子送人后,这些家庭既避免了因超生被罚款,也大多可获一笔不菲的送养补偿金。由此,将多生育孩子送人成为一些较贫困家庭减少经济损失和增加家庭收入的一大手段。
第四,在民俗方面,主要是传统风俗的作用和出于扩大家族势力的需要。在闽南、闽中地区,由于历来民 间推崇“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生男传宗,养女待服”,收养、互送子女是一种历史久远的民风,而注重以增加家族成员为途径,提升家族在当地社区所拥有的地位,也是某种社会生活的传统。因此,农村家庭多有收养孩子(包括男孩和女孩)的愿望;而千禧年间经济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其中的多数家庭有经济能力实现这一愿望,从而收养儿童在一些农村社区成为某种“正常”现象。
在这一背景下,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现状主要 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首先,就收养家庭对收养儿童的选择看,
(1) 收养家庭对收养儿童性别的选择往往依据家庭是否生育子女或已生育的男/女孩人数。一般来说,如未生育或只有女孩几乎都收养男孩;若只有男孩,才收养女孩。
(2) 生育一男一女者,往往依据家庭的经济能力确定收养儿童的性别。千禧年一个男孩的收养费少则 1—1.5万,多则3—4万;一个女孩的收养费大约为0. 2 —0.5 万。
(3) 被收养儿童的容貌和健康是收养家庭决定是否收养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收养儿童体检已成为不少收养家庭确认收养前必经的一道“手续”。
其次,就被收养儿童的来源看,在1990年代以前,主要是本地区村与村之间直至同村的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送养与收养现象。1990年代后,被收养儿童的来源逐渐转向以外地为主。这是因为,收养家庭认为来自外地的儿童即使长大成人后也不易与亲生父母接触,逃回的可能性较小;二是外地介绍来的或贩卖来的儿童不易引起邻里和社区的觉察,尤其不易引起当地计生干部的注意;三是外地尤其是经济贫困/欠发达的农村和山区存在着卖方市场; 四是收养儿童的家庭大多存在着“只要双方 愿意,付了钱的就是正常和合法的”这一观念。
第三, 从收养的渠道、途径和程序来看,除两例分别为通过“儿童福利院”收养和“打工仔转手”外,其余四例均为“中介人 介绍”收养, 均存在“金钱交易”现象。即,大多数收养为“非法收养”。
第四,从目前被收养儿童的各方面发展现状来看,被收养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关系、接受学校教育、与社会和同伴的交往、人格心理的发展等都比较正常。
2、廉价劳动力
对廉价劳动力的调查主要在流水线操作工和艺员中进行,其特征和生存状况主要表现为:贫困和对家庭的责任是流出的主要动力,经济的急需和技能的缺乏是其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主要原因,带有欺骗性质的劳动力输出网络在其流动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劳动和生活环境不良,公民权利受损,发展机会匮乏;在流入地缺乏应有的社会支持网络。
具体地说,首先,就流出背景特征而言,
(1) 目标人群均来自贫困山区的贫困家庭,必须承担对家庭及家庭成员(包括兄弟姐妹)的责任,而其中 最基本就是经济支持。
(2) 由于家庭的贫困和需要早点挣钱养家,她们未能更多地接受学校教育,多数人在初中未毕业时就离开家庭外出打工,还有不少人根本就没上过学。
(3) 带有欺骗性质的劳动力输出网络在她们的流出和流入中有着关键性的作用。目标人群中的艺员的流出多数是经由劳动力中介网络实现的,而这一输出 网络一般由培训、输出、接收三个环节组成。在进行工作介绍时,介绍人或中介组织往往夸大工作的优越性, 隐瞒其中的缺点和不足,不说明工作者应有的权利。 由于这些介绍人/中介组织以工作介绍者的身份出现, 有的还打着政府劳动部门的旗号,很容易获得目标人群和她们父母的信任。
其次,就生存与发展的现状特征而言,
(1) 目标人群的劳动力价格大大低于当地的同行, 相比较而言,可以称为廉价劳动力。与当地同行的月工资1500- 3000元相比,她们的月工资收入仅占1/2 — 1/10;其次,她们日均工作时间为15-16小时,当地同行的日均工作时间为8小时,她们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是当地同行的两倍;再次,如果按每天工作 15小时、每月30天计算,其每小时的工资仅0.7元一 1.6元,这一劳动力价格无疑是低廉的。
(2) 工作环境较恶劣,生活条件较差。电子加工业的劳动场所条件很差,不但有环境污染,还存在着安全隐患;她们很多时间在露天工作,并往往超长时间工作,工作场所没有休息的地方。而无论流 水线作业还是演出,经常性的加班加点,也使得目标人 群难以得到正常的饮食和休息。
(3) 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目标人群中多数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她们交纳应交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而那些签了合同者,也只有签或不签的权利,不仅难以对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合同中有关她们应有的社会保障的内容也是缺失的。她们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没有加班费,没有医疗保险。有的企业主给她们包吃住,但是一旦生病,企业主便不支付工资,她们只能小病不休息,大病回家。可见,她们包括劳动权益在内的的公民权益受到侵害。
(4) 职业发展机会匮乏。由于职业知识和技能的 缺乏,她们只能成为廉价劳动力;由于廉价劳动力从事的是非技能性的、劳动密集型的职业,经常超时劳动, 她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工余学习以充实和提 高自己,企业主也不可能花费财力、物力和时间对她们 进行培训;由于缺乏一定的学习和培训,她们始终只能是廉价劳动。而廉价劳动力的“吃青春饭”(体力型)而 非“吃技术饭”(技术型)决定了她们难免更容易被年青力壮者替代。因此,事业发展对她们来说是一种奢望, 她们对于未来的设想如她们所说,只是“多挣一点钱后 有一个稳定的归宿,不要再在社会上漂来漂去”。
(5) 心理健康状况不良。由于过早地离开家乡挣钱养家,工作缺乏保障,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的被迫性, 发展机会渺茫,社会支持网络缺乏等等,目标人群缺乏生活安全感,许多人处于对生活的担虑之中。
3、婚迁流入妇女
就总体而言,未成年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的特征为: 在流出地的生存条件较差,生活压力较重;多数的流出为不充份知情却具有理性,但对于流入地缺乏了解; 在流入地的生活水平处于中等,但平均满意度较低; 有一定的家庭事物决策权,也存在权利受损现象; 通过某种自我策略化运作,被拐卖/骗婚迁流入者的身 份在使她们处于某种不利境地的同时,也成为她们实 现自我保护的武器。
具体地说,首先,就其被拐卖/骗前的生活背景而言,主要表现为:
(1) 流出地均为贫困或较贫困农村或山区,其家庭 经济条件大多较差,或与流入地相比有较大差距。此 外,家庭结构不全/功能匮乏者也占较大比例。
(2) 除了家务劳动力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之 一,绝大多数人从小承担繁重的家庭劳动,绝大多数人均低于小学毕业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根本没上过学,即,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生活压力沉重,被剥夺了享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而绝大多数人希望以自己的努力改善家庭生活。
其次,就其流动意愿与流动原因/目的而言,主要表现为:
(1 ) 极少数为被暴力(如迷幻药迷倒)拐卖者,少数为完全不知情者(如以做生意为名的拐卖),大多数为不完全知情者。即,她们中的大多数人虽然愿意嫁人,但是在对所嫁之地、所嫁之家、所嫁之人完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成婚的,而她们的娘家也会因她们的成婚而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的回报:这类不完全知情的婚姻也属于拐骗婚姻/买卖婚姻。
(1) 均从贫困地区流向较富裕地区。赚钱、过上轻松的生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是她们外流的三大原因; 通过外流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使自己获得较好的发 展,是她们共同的目的。事实上,打工、结婚、做生意是千禧年间来拐卖/骗者在贫困地区对妇女实施拐 卖/骗的三大“诱饵”。
(2) 无论是未成年者还是成年者,尽管其流出具有 迫切性,但其对流动的实施却均是一种包括了对目的、 途径、安全性、可能的结果等在内的理性思考。只是限于生存环境,知识的缺乏成为她们上当受骗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而言,主要表现为:
(1)流入家庭并不是如人们一般想象的是流入地的赤贫家庭:实施收买需有一定的财力,远赴千里之外去“骗”或“买”妻子,并将其带回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支持; 另一方面,他们之所以到较贫困地区去“领媳妇”,一个关键性的原因在于流入地婚娶所需费用超出了他们的经济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实施收买或拐骗“妻子”/“媳妇”的家庭是流入地处于中下经济收入水平的家庭。
(2) 就对在流入地生活的心理接受度而言,愿意成婚者(被拐骗者)和不愿成婚者(被拐卖者)相比较, 愿意成婚者的心理接受度更高,更容易适应,满意度更高,评价倾向于肯定。这表明,成婚的自由度(包括成婚意愿,以及对入嫁地区、入嫁家庭、配偶的知情选择度)与妇女婚后生活的接受程度成正相关关系:成婚自由度越高,对婚后生活的接受程度、适应性和价值评判就越高, 反之则越低。
(4) 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在流入家庭都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多数人还要承担家庭承包田或口粮田的劳作,应该说她们的劳动十分繁重。但她们对此或认为与老家相比还是这里轻松;或认为虽然累但有钱挣,强于在老家的累却无钱挣,即她们并未认为这一劳累已成为生活压力,这与有关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在流入地生活的刻板 印象有较大的差异。
(5)就总体而言,每一位婚迁流入妇女均不是“完全无权者”,她们多多少少均拥有一定的家庭事务决策权。
(6) 以急速同居、怀柔/暴力、合法性、生育为四大策略,流入家庭一步步实现了被拐卖/骗婚迁妇女的基本稳定:相比之下,暴力的效果是最差的,其结果大多为被拐卖/骗妇女逃离。与此相对应,处于不利境地的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也发展出了一套各具特色的生存策略, 逐渐营造起并继续营造着有利于自己的生 存环境。正是在这种具有自我意识的抗争中,在自我权利的定位中,被拐卖/骗婚迁身份不再总是具有压抑和控制的力量,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自我保护的盔甲乃至武器。
4、性服务妇女
就总体而言,未成年流出后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或未成年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特征为: 在流出地的生存条件较差,生活压力较重; 对家庭有较强的 责任感;多数为被亲朋好友以“打工”为名拐卖/骗进入 性服务;在流入地,受到较多的不公正对待,权利也受到较大侵害。
(1) 大多数是被亲戚朋友以“打工”为名拐卖/骗至流入地,被迫或被强迫从事性服务的。
(2) 其中的一些拐骗活动具有某种组织化的倾向,流出地的拐骗者与流入地的接收者之间已形成某种组 织/网络化运作。
(3) 流入地对房屋出租、外来人口等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商业性性交易的打击存在“关女罚 男”的性别不公平对待。
就未成年流入从事其它职业或成婚,后被拐卖/骗 从事性服务者来说,主要特征为:
首先,就其流入前的背景而言,
(1) 目标人群的流动均为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 由内陆山地向沿海平原以及(已婚者)由贫困家庭向富 裕家庭的正向梯级流动。可以说,流入地的经济富裕和地势平坦是最大的拉力,原居住地经济贫困和交通不便是最大的推力。
(2) 目标人群受学校教育程度均在初中以下且未接受过职业培训。
(3) 目标人群的家庭都较贫困,并且,有的母亲早亡、父亲再婚;有的父母失和,家中缺乏应有的温馨。 即,无论是物质还是情感,流出家庭对目标人群的吸引力都较低。
由此,出于对生存社区的不满,更是出于对生存家 庭和自己生活的不满,目标人群均从小就有逃离家庭和家乡,寻找一种新生活的愿望。而对家庭的责任感, 又强化了她们的这一意愿,使这一愿意升成为一种“外出闯一闯”的冲动。
其次,就其流动和从事性服务的主体性而言,我们可以发现:
目标人群之所以“听信”任何有关富裕地区的 信息(包括招工信息)的逻辑前提是她们在流出前均生活在传统农业社会,而这一社会基本上是一个以诚信 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只是,那个带她们出去的人(包括亲友),已生活在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工业社会—— “陌生人社会”,而法律出现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非诚信。由此,当一味信任他人时,她们的被骗、被卖,甚至被亲友骗/卖就难以避免了。
对这一“听信”的第二个解释是目标人群所见到的事实:当听到那些被拐卖/骗的亲人、朋友、邻里、村人 等等亲口描述较流出地好得多的流入地生活,处于生活重压下的目标人群来说,被拐卖/骗就降低了危害性,成为一条摆脱贫困,开始新生活的“好路子”。
对这一“听信”的第三个解释是目标人群在流入地的境遇。即使境况并未如拐卖/骗者所说的那么好,但入地也给她们的生活打开了一扇窗户,让她们看到了生存和发展方式的多样性。所以,她们并不后悔被拐骗,不愿马上返回家乡,甚至有的会与拐卖/骗者成为朋友, 或者说,拐卖/骗者成为其地缘性支持中的重要支点。
由此,与一般研究结论认为被拐卖/骗流出妇女是 “盲动”、“轻信”、“无知”不同,本调研报告认为被拐卖/ 骗妇女的流动是建立在流出地社会发展和文化背景基础上,以改善自我和家庭生存为导向的一种选择。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所受到的对待而言,
(1) 目标人群在流入地受到了不平等对待, 权利因此受损。进一步看,在这一不平等对待之下,目标人群的支持网络是短缺、稀缺乃至缺失的——她们所获得/依靠 的支持只是“点”的支持,而不是网络型的支持。大多只能以逃离来应对权利被侵害,亦使得目标人群长期处于心理失稳状态,身心健康受损。
(2) 目标人群进入性服务领域是被骗的、被迫的和无奈的,其在性服务领域的从业也是高风险性的。
五、千禧年间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运行轨迹及其规律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将近十余年来中国大陆地区 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运行轨迹及其变化规律主要综述如下:
(1) 在对儿童收养的管理方面,1990年代以后,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抓紧和人口管理制度的严密,城市 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大幅度减少。但在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管理制度存在灵活性的农村,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现象反而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2) 流出地的推力和流入地的拉力的存在形成两地对异地婚姻的供求关系。而这种供求关系可以形成合法正规的婚姻市场,也可以形成非法乃至犯罪的婚姻市场,这一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股力量——两地的助力。
(3) 相比较而言,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在流入地处于边缘地位,属于弱势群体,流入地的政府、社区组织 和非政府组织为改善这些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安徽省天长市和舒城县有关部 门为婚迁流入妇女特别颁发的“黄色结婚证明”、“黄色 准生证”,就在维护婚迁流入妇女,尤其是未成年婚迁流入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这表明,政府重视解决拐卖/骗妇女儿童问 题,不断加强对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保护。 而事实上,在制止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维护 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合法权利中,政府的主导性力量和作用确是必不可少的。
(4)1990年代以前被拐卖/骗成婚的妇女/大龄女童所生育的子女现已进入青少年期,他/她们中的许多人对母亲的身份感到心理不适,而这反过来也造成了母亲的心理压力。如何较好地解决这些被拐卖/骗成婚者子女的心理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本文原载《浙江学刊》,原标题为《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作者王金玲,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