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医院回应
1违约金额太离谱的问题,院方代理律师的回应是:
这几个人都是签了人才引进协议的,这个金额我们医院是这样认为的,劳动仲裁部门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不是一般的签一个劳动合同这样的。
2医院关于离职人员双标处理的问题,院方代理律师的回应是:
其他的人没有签这个人才引进协议,情况不一样;
当事人回应
当事人1:
对于律师的答复,我有两点疑问:
1、敦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在编人员适用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22号),其中第47条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受聘人培训的实际支出;
敦煌市人民法院裁决书认定,在编人员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管从哪一条法律法规看,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有两点:1、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且产生培训费用;2、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仲裁委避重就轻,最重要的一条法律依据没有引用。在没有进修培训的前提下,医院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并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
2、已经离职的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都属于在编人员,没有签人才引进协议书,但是签署了进修培训等其他协议书的,协议书中也是约定了违约金的。因此我们跟他们有着相同的身份——在编人员,相同的经历——离职,遇到了相同的问题——违约金,为什么会说情况不一样呢?真正不一样的应该是背景吧,毕竟被扣押了档案的都是外地人。
当事人3:
我没有编制,也不是人才引进方式进的医院。也没有享受特殊福利待遇。我的情况完全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走,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不能是三十多万的违约金。
当事人4:
对呀,而且所谓的人才引进只是你签了人才引进的协议但没有任何落实任何人才引进的福利。而且协议具有强制性和不公平性。
最主要是人才引起协议中并没有实质性的福利待遇。全都是医院方面的利益保障这并没体现人才待遇啊!
哎,那我们就要面对这样的现实吗!一个月拿3000元的工资就因为要辞职面对高价的违约金。就因为我们签了协议!
当事人5:
我虽然是有编制,但不是什么人才引进的,就是毕业参加校园招聘会来的,来医院工作两年后才有的编制,我们那一批没有什么安家费,没有任何的帮扶政策,连住宿都是几个人挤一间的那种
这段话改为:我只和医院签了一个进修协议和,三年一签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里有一条考入高等院校可以单方面无条件解约,我正好符合。进修后我服务了2年8个月,医院要求8年。医院给我支付了进修费用及进修期间的补助总共是5千多,协议要5倍返还,大约就是2万多,我也认可。但医院要求我返还进修期间的工资及五险一金,总计要11万多。我对此不认可,觉得非常不合理,多次找医院领导协商解决都不行。
当事人6:
所谓的人才引进,就是签约了霸王条款,就是约定了3万安家费,也是4、5年才发清的
我目前还没接到医院的仲裁或者起诉,只是当时离职时要求交钱才给办手续。我当时入职是人才引进入职的,但人才引进具体有什么好处或者利益都没有提现,现在张口就是要钱。就目前来看医院和我们签署的霸王条款尽然还是有效的,觉得太可笑了,这都啥时代了,还是地主雇佣长工、或者青楼赎身?希望能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进而相关单位重视,能从根本上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们都是穷苦人家出生,十几万确实太多了!
当事人7:
我是按校园招聘的方式去的,不是人才引进的方式。所有给的福利就是承诺3万安家费,但是并没有按时落实到位。至于《引进人才协议》,协议满篇全是保障医院的利益,承诺的安家费几万和几年发清,在协议上没有体现,是不是医院想给多少就多少,想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完全没有考虑员工权益,完全避开了医院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专业律师回复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专门请教了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辉律师
1.事业编医生离职按《劳动法》处理吗?
我们平时常说的“事业编”、“编制”一般是指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的编制,比如医生在公立医院取得编制,法律上,双方为“人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为“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争议时,程序上依据劳动法,实体上依据有关人事的法律。
所以,处理违约金纠纷时不适用《劳动法》。
2.医院《人事合同》约定医生未满服务期离职付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关系中,只有2种情形单位约定劳动者付违约金才是有效的。
而在公立医院的人事合同中,比较爱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是因为医院认为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本比较高,比如,为提高医疗水平医院出资安排医生外出培训、进修,为留住人才医院给脱产读研究生的医生发工资待遇,在某些城市医院为医生办理当地户口等等。
从司法实践看,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违法情形,都是有效的。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金额,在进修协议中又约定了更长的服务期,以及n倍的补偿金。
3.考上博士研究生还要付违约金吗?
人事部的文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考上公务员的、服兵役的都是可以随时要求离职,各省的文件也有这样的规定,有的医院的合同版本套用了这些规定,在合同条款中也有所体现。
这几种情形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即使合同约定“考博、考公务员要付违约金”也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离职要补偿工作期间医院出的培训费,那么这个培训费是要补偿给单位的,这与违约金不是一回事。
4.《人事合同》约定多少违约金就赔多少吗?
一些医院为了留住人才,约定了“天价”违约金,有的约定“按每提前一年赔5万元计算”,有的约定“按全年工资计算”,有的约定“按每月工资的10倍计算”,甚至有的约定“按上一年全年工资的10倍计算”等。
这些约定不是太离谱的话法院都会支持的,至于什么样才算离谱,可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形作出判断,如果法官认为太离谱,可能会少判一些。
诚挚建议
1.建议求职者:知己知彼,仔细了解政策及合同条款,谨防掉入高额违约金陷阱。
对于医院来讲,这些协议都是经过专门的律师审核把关起草拟定的,医院已经是充分保障了医院的利益;
而对于求职者来讲,特别对于刚出校园的医学生,面对这些协议可能都是懵逼的,甚至出于对医院的信任都没仔细看过这些条条框框,更别说律师团队了;而这些协议,即便是仔细看了,可能人事合同也不让修改,这确实有失公平,我想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多医护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吧,很多单位和求职者之间就是这样一个不公的存在,医院的协议就摆在那里,你要留医院就必须要签。所以提前了解清楚了,做到心中有数,可以看看与自己的人生规划、职业规划是否相符,避免将来较大的落差。
另外鄙人眼拙,这些协议,除了那3万元安家费,还真没有看出来还有什么福利和培养计划,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协议体现在哪里呢?!
2.建议医院:强扭的瓜不甜,提前解释清楚违约责任。
入职前,相关人员希望尽职尽责尽可能把政策特别是义务、责任解释清楚,愿意签的才是心甘情愿的,尽量减少人才流失。
别赢了官司,输了人心!
来源:杏林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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