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代理人开始在朋友圈、微信群以及微博平台上卖保险产品。但由于信息审核弱、发布主体多、转发传播快等多种原因,互联网平台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区。
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等原则,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卖保险,需要取得所属保险机构授权。
朋友圈卖保险要注明业务员姓名、执业编号
今年以来,已有多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因“朋友圈”卖保险违规受到处罚。与此同时,针对保险直播带货的潜在风险,多地银保监局陆续出手整治。
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特征包括: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这就意味着,现在从业人员个人制作的、内容耸动的宣传单未来将不予允许。以后消费者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看到保险营销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属保险机构、营销员执业证编号等辨别是否为正规销售信息。其次,可以审视宣传信息是否清晰准确,有没有过于夸张的地方。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可以助力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在无接触销售保险产品,拓宽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但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合同条款纷繁复杂,一般消费者较难理解。对保险直播带货进行规范,根据保险产品互联网平台推销方式、渠道特点,量身定制监管制度和行业标准,可有效避免当前短视频直播平台保险营销宣传存在的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问题。
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并对保险机构涵盖范围进行提示。
具体看来,《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相较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的版本,此次《办法》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各保险机构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
在互联网保险公司方面,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明确规定其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传统保险公司方面,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优化业务模式,充分利用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其中指出,保险公司应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向保险业务领域渗透,提升运营效率,改善消费体验;应为互联网保险业务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保险中介机构方面,应发挥角色独立、贴近市场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能力。其中具体提到,保险中介机构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中,指出 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方面,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此外《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消费者需提高风险意识
从各类自媒体、微信朋友圈到视频平台直播带货,监管不断完善的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误导宣传。
对此,消费者首先需准确识别惯用误导手法。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误导信息主要有饥饿营销、夸大收益、曲解条款等三类。如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其次,消费者应确认机构和人员销售资质。根据相关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保险时,应当持有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核发的执业证书。
再次,了解产品信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具体看来,可注意“保什么、不保什么”,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保险条款等信息,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免责范围。同时,重视犹豫期权益。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最后,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消费者在接收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本次《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范辉 李自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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