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举行联合发布会,公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向证券违法犯罪“亮剑”。值得关注的是,会议强调,要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显著提高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
多位律师向南方+记者指出,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资本市场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低有关。如今,随着新《证券法》出台,加上监管部门的重拳治理,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顽疾”将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在发布会上,证监会宣布,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没款金额193.04亿元。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将继续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
在诸多的证券违法案件中,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总结了四大特征:一是造假周期长,涉案金额大。二是手段隐蔽、复杂。三是系统性造假突出。四是主观恶性明显。
近年来,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屡禁不止,也将成为监管重点治理的方向。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一些财务造假案件,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向记者分析指出,财务造假案往往造假金额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但受处罚额度的限制,对公司顶多罚60万元,“这对造假公司来说完全是不痛不痒,难以对市场起到威慑作用。”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部分案例。
南方+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颇受市场关注的造假要案,注意到即使造假金额高达百亿,上市公司本身的行政处罚往往是警告、60万元罚款以及对主要责任人实施禁入证券市场的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已经加大了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造假成本与造假金额挂钩,显著提升了造假成本。
针对欺诈发行,新《证券法》规定,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此外,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仅仅加大对造假主体——上市公司的惩罚是不够的,帮助造假的保荐、审计、法律、评估、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也将被戴上“金刚箍”。最高检在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对造假“全链条”从严追诉,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
事实上,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也是新《证券法》的要求。对未能做好资本市场“守门人”的中介机构,加大惩罚力度是必然趋势。
以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为例,作为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在康美药业的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同时针对在对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相关投行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中介的准入门槛也在提高。今年7月24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调整了此前证券服务机构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明确自8月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
杨兆全还指出,可参考美国对公司治理、会计等中间机构的监管力度,中间机构若涉嫌参与造假、未勤勉尽职,也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刑事处罚;且还有一项特色举措是高额的举报奖励,这鼓励了一批机构将调查举报作为其业务之一。
证券律师纷纷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的普通投资者。除了加大对造假主体、造假对象的处罚力度,还应多措并举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投资者依靠市场信息进行投资,一旦发生财务造假,会引起公司股价的大幅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额投资利益损失。”杨兆全指出,但上市公司造假被处罚后,投资者的损失也难以追回。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也对中小股民的合法利益表示担忧:“在民事责任方面,对于出现违规的公司,投资者主要还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高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等待等,还有大量败诉的案例。”
“因此除了行政法律责任之外,要让每一个造假人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向记者分析,如果造假人的违法成本仅限于《证券法》,其违法成本仍不足以震慑其违法冲动。
刘国华还提供了一些国际做法的思路。“安然事件后,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最高刑罚可达25年。”刘国华认为,中国应该加重违法主体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包括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证券信息;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及时有效地弥补投资人损失等。
【见习记者】周美霖
【记者】张艳
【作者】 张艳;周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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