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近年来,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涉事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予承担刑事责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2019年有所回升
近年来对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从总体数据上,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白皮书》显示,在2014年—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趋稳向好,但2019年犯罪数量有所回升,尤其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在上升。
其中,尤其是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2019年有所回升。
另一方面,在受理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捕率、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
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569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88953人,受理审查起诉383414人,其中不起诉58739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此外,附条件不起诉32023人,自2015年以来人数逐年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率为8.78%,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保持在3%左右。
即使在被起诉的这一群体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未成年人占绝大多数。
2017—2019年,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101601人,其中无期徒刑147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49人,3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有期徒刑9294人,3年有期徒刑3853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68730人,拘役14333人,管制668人,单处罚金205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被告人数占生效判决人数的67.65%,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人数占16.79%,被判处这4类刑罚人数合计占84.44%。
案例
低龄犯罪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不能进入检察机关的受理审查阶段,没有数据可以佐证。但是,此类恶性事件却屡屡见诸报端。
2013年11月,重庆10岁女童无故殴打一男婴并致其从25楼坠地;
2016年7月,广西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一个13岁的少年杀害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
2018年12月,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
2019年10月,13岁的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同一小区的10岁女孩淇淇(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
最后一则新闻的蔡某某,和其他人一样,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被实施收容教养。最新后续是,8月10日,法院判决男孩父母在省级平面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128万余元。已经过去两个月,男孩父母始终没有露面道歉,法院判决的赔偿也没有支付。
★新闻链接
各国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10周岁
美国:有30多个州未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另外十几个州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7周岁至10周岁之间。
英国:10岁以下儿童不负刑事责任。
印度: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1-13周岁
加拿大、土耳其、荷兰:12周岁。
法国:13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以色列、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13周岁。
14周岁
德国: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意大利: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
日本: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
韩国: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俄罗斯:14周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但这一建议显然并没有得到足够尊重。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上,国际社会并没有达成共识。
据新华社、潇湘晨报
★观点
现阶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过时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写的《刑事责任年龄初探》中,列举了许多学者支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其一,未成年人在身体与心理素质方面比以前得到了较早、较快的发展,具备为自己所犯下的刑事案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研究表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智商普遍高于100,年龄在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已逼近14或者15周岁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
其二,下调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刑法手段惩治施害人的同时,也能实现安抚被害人的目的,同时可以达到平息民愤的目的,修复被毁坏的社会心理秩序。
其三,1979 年通过立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岁,是在充分考虑当时社会条件的诸多客观因素基础上决定的;而如今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与 40 年前相去甚远。现阶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早已过时。
未成年人治理不能寄希望于重刑主义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知名刑辩律师邓祥瑞对媒体提到,未成年人治理不能寄希望于重刑主义,还是要立足于预防。如果将处于13、14周岁这一特殊年龄层的人群施以监禁处罚,可能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改造目的,反而会对这些未成年人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审稿中有3个限定词很关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定程序、作个别下调。
首先,在特定情形下,意味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一刀切”,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只有在极其恶劣的情形下,未满14岁的未成年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经特定程序,意味着若开出一道口子,也不会被允许滥用、随意解释或适用,而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定。
以上两者决定了即使有下调情况,也是“个别”的,非“普遍”的。这与部分学者提倡的,考虑在刑法总则中增加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弹性规定、逐步改变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的规范模式,并在刑法分则中增加处罚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暴力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以及多次进行的放火、爆炸等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特别款项等的观点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