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腾退算拆迁吗?
北京英淇律师回答:村委会腾退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村民自治并非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治。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也就是说,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并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内容只有在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村民自治是法律框架范围内的村民自治,而是不是任意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村委会名义上是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搞所谓的腾退,但实质上是当地政府和开发公司在实施违法拆迁。
问:若开发商违法强拆房屋导致室内物品受到损失,需要赔偿什么?
北京英淇律师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开发商无权对房屋进行合法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实施拆迁的主体在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导致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其仅能提供现场照片及物品损失清单,但也属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损失的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实施拆迁的主体承担。
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屋内物品买卖交易记录、购买合同和发票等证据,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酌定原告的实际损失,由实施拆迁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