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彩礼能否要求退还?三明这几个案例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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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总是分分钟都妙不可言,
谁都以为热情它永不会减”
可当激情褪去,人财两空,
你会作何选择?
01
情侣篇:分手后男女朋友金钱往来如何清算?
案件详情
原告莫某兰与被告刘某顶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分手后,莫某兰向刘某顶要求归还23000元借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出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随后两人要求自行处理。刘某顶当场写下借条,同时,莫某兰同意赔偿刘某顶医药费3000元。
后刘某顶拒不支付借条款项,莫某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出具借条的地点是派出所,而且出具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出具借条时也未发生借款的交付和交接,故莫某兰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定。
双方间交接款项时,正处于男女朋友关系,且相当一段时间存在共同生活阶段,因此相互付款可能存在共同生活支出的付款,也不排除其他性质的付款,双方间均认为多付款给对方,对该事实法院不予认定,莫某兰凭此要求认定为借款交付,也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三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莫某兰要求刘某顶偿还其借款本金23000元和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男女恋爱时浓情蜜意,金钱上相互转账支出都不在意,一旦分手后容易产生要追回恋爱期间支出经费的想法。一般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的金钱往来,在法律上多视为赠与行为。
分手后若想追回钱财,交往时支付钱财给对方时,尤其是涉及大额支付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以免日后因金钱纠纷大动干戈。
02
谈婚论嫁篇:送出去的聘金还能要回来吗?
案件详情
2019年底,原告罗某万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罗某妹,经过交往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聘金为6万。2020年2月2日,罗某万先支付聘金3万元,约定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再支付3万元。罗某万的母亲给罗某妹包了1000元红包。此后,双方便生活在一起。2020年3月23日,因生活琐事、个人习惯等不能达成一致,双方选择分手。
罗某万认为,基于罗某妹在2020年3月11日罗某万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陪护照顾,两人交往均有所开支,罗某万愿意向罗某妹支付1万元作为各项开支,故罗某万要求罗某妹返还聘金21000元。
因罗某万多次协商要求罗某妹返还部分礼金聘金未果,罗某万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三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展开调解,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得失,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被告罗某妹现场支付原告罗某万15000元,一场婚约财产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
夫妻篇: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劝你快停手!
案件详情
原告吴某香与第三人黄某桃系夫妻关系。吴某香诉称被告廖某花系黄某桃的情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桃未经吴某香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廖某花用作购房及装修款之用。
吴某香遂将黄某桃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廖某花返还所涉款项。廖某花辩称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并认为所涉款项金额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黄某桃与廖某花发生婚外情期间,黄某桃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廖某花购买房屋及装修,既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也未和妻子即吴某香协商,其未经吴某香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廖某花的行为,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廖某花取得讼争款项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吴某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黄某桃擅自将婚内财产赠与廖某花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廖某花的行为无效,并确认黄某桃擅自赠与给廖某花财产金额为208162元,廖某花予以返还吴某香。
法官提醒
“忠诚”是男女成为夫妻之时的约定俗成,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置亦是要遵循此二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情人,这是对夫妻之前忠诚的背叛,也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来源:三明中院
新媒体编辑: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