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了
商猛狮等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张某某等3人涉恶案
公开审理了
权某等25人涉黑案
1
商猛狮等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6月23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商猛狮等八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判 决 结 果
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商猛狮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对被告人商金某等五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两名同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案工具汽车两辆依法没收。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商猛狮注册成立礼泉县小商货运中心,2017年5月25日变更为咸阳小商物流公司。
小商信息部成立后,商猛狮招募商金某等5人为该组织成员,在西安、咸阳地区煤场、高速路口等地针对豫R牌照车辆采取拦车检查、言语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殴打司机等手段,以收取配货信息费为由,对司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迫、威胁司机必须来小商信息部配货,并强行在司机手机上绑定无法删除的“管车宝”软件,名为发布货运信息,实为利用该软件定位功能加强对司机的控制。
该组织对在一定区域的煤炭经营运输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由此形成了以商猛狮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商金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敲诈勒索72600元,数额巨大;强迫交易1024次,数额102400元,情节特别严重;抢劫5次,数额700元;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容留他人吸毒。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被告人商猛狮组织、领导他人结成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容留他人吸毒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商猛狮及其组织成员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
公开宣判张某某等3人涉恶案
6月29日上午9时许,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张某某等三人涉恶案。
判 决 结 果
该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梁某二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长期进行非法放贷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梁某、杨某为参与者,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迫使被害人处分财物,为非作恶,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环境和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梁某、杨某在兴平市将被害人郭某某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控制,并强迫郭某某购买厂房及挖掘机,强迫交易数额达699.07万元。
期间,3人采取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史某某的黄龙玉吊坠一块(鉴定价值2200元),铂金钻戒一个(鉴定价值15000元),“艾米龙”牌手表一块(鉴定价值16150元)。其中张某某实施2次,价值17200元,梁某实施3次,价值33000元。
同时,3人还对案件侦查人员进行盯梢,探听侦查机关调查方向的违法事实。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本案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等情节,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3
公开审理权某等25人涉黑案
6月22日上午9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权某等25人涉黑案件。该案是秦都法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被告人人数最多、涉及罪名最多的涉黑案件。
庭 审 现 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其他成员有组织实施了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涉及12项罪名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人权某等五名被告人盗采国家矿砂资源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在庭审中,被害人单位出庭控诉,25名被告人、37名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护,被告人进行了最后的陈述。
6月24日22时,经过三天的审理,该院将于择日宣判。
文图 / 记者 郭朝霞
审核 / 乔国华
编辑 / 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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