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猎狐》中的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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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夏远、吴稼琪为代表的经侦警察不仅颜值高,魅力足,剧情更是跌宕起伏、扣人心弦,十分过瘾呐!然而,看剧不能只看热闹,不看门道。艺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剧里的那些杀人犯罪、职务犯罪,大家一看就能明白个大概,所以咱今天来重点聊聊剧中的经济犯罪。
钱程
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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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药厂厂长钱程好不容易说服员工集资两千万元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却因他人的花言巧语鬼迷心窍,私自挪用员工的集资款交给马世才的万马汇公司去炒股,结果赔了个精光,以死谢罪。
根据《刑法》第272条之规定,钱程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如果他没死的话应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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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观众可能会好奇为什么不是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对于剧情中这种只在单位内部针对员工集资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集资行为社会性的特征,所以不能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启示:
公司、企业仅向内部员工集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有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比如成立员工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等来规范用资,切莫成为老板的“一言堂”和“钱袋子”。
马世才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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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程和其他老百姓一样怀揣着美好的梦想,以为买了万马汇公司的理财产品就能“钱生钱,利滚利”。然而始料未及的是,所谓的理财业务都是假的,万马汇公司老板马世才早就把钱揣到自己的腰包里去了。
根据《刑法》第192条之规定,马世才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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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说说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两者都是针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罪名,且后者的刑罚明显要比前者轻,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通俗地说,马世才心知肚明其根本没有募集社会资金的金融资质,所谓的理财业务就是个幌子,也没有偿还投资人本息的能力,但仍旧以“保证收益”“高额利息”诱惑社会公众投资,而投资钱款都进了马世才的口袋,所以说马世才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应该以“重罪”集资诈骗罪处罚。
这里还要提及的是,虽然理财业务挂的是万马汇公司的名义,但万马汇公司就是马世才为了集资诈骗的犯罪目的而成立的,成立后也是以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为主要经营业务,所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单位犯罪。
启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许多老百姓深受其害。特别是许多老年人经受不住理财产品比银行利率高很多的宣传诱惑,致使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血本无归。血泪教训告诉我们,投资应当谨慎、理性,不要接触没有金融资质的单位,不要购买利息夸张的产品,不要听信天花乱坠的宣传。提醒自己和身边人:你看中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中你的本金!
王柏林
贷款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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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瑞集团董事长王柏林可谓是剧中的最大反派,违法勾当干了不少,但在经济犯罪方面主要实施了诈骗银行贷款和操纵股市的行为。首先,他通过和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方式,将价值严重不足的股票抵押给银行,诈骗到银行巨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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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他和口若悬河的郝小强合谋,收买媒体散布重大利好的虚假信息,再集中自己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拉高股票价格,煽动大量普通投资者跟风,狠狠地割了一把“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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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3条、182条之规定,王柏林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还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光这两罪并罚,王柏林的“大牢”有的好蹲了。
实践中,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因为都有“骗”的成分,故而很容易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的来说,本身就没有资产基础和正当经营,骗取银行贷款占为己有,没有归还意愿的,就是贷款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虚假材料和虚构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但是将钱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其主观上没有占有不还的想法,则构成骗取贷款罪。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诈骗贷款的行为一般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手段浮出水面,像剧中王柏林这样的操纵手法在现实中并不罕见。一些上市公司老板为了一己私利,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再利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自行或者委托“操盘手”操盘,上演“金蝉脱壳”的戏码。
启示:
金融市场依法依规,才能健康繁荣。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规范自律,坚持职业操守。另一方面,国家对金融市场应当坚持重拳出击,严惩违法犯罪。最重要的是,广大股民应当谨慎投资,注意风险,切勿盲目追涨杀跌,跟风操作。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