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万人由天津机场入境!掩盖发热可入刑

今天下午,天津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21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天津市外办、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我市外防境外输入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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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万人从天津机场入境
天津市外办党组成员、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陈卫明介绍,从3月20日开始,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作为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第一入境点,截止到4月17日12:00,天津机场共降落国际航班37个班次,入境旅客10808人,其中中国籍数10412人,外籍人数396人(含40名外交人员),入境人员均按有关规定转用至旅客目的地外省市或天津市各区集中隔离。外国人员来津中绝大部分是外资企业的员工、管理者及家属,目前在津外国人士总体情绪稳定。
天津边检总站边防检查处处长赵金铭表示,截至目前,从天津口岸入境外国人数量已同比下降超九成。
防范境外疫情经海港口岸输入
天津边检总站围绕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境外登陆换班、在港船舶上下人员、船员登陆及离船入境等疫情防控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强化入境船舶船员排查预警、在港船舶全时段全天候管控和下船船员闭环管理等工作措施,构建了港口登陆和离船入境船员全过程管道式闭环防控工作体系,确保海港口岸入境人员全程封闭可控。
严厉打击疫情期间海上偷渡
疫情期间发生偷越国边境行为,将增加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的不可控性。近期,天津边检总站集中力量对海上偷越国边境违法活动进行专项打击。下一步,将加大与海警及公安沿海保卫部门协作力度,全线布防、合成作战,进一步织牢织密海上反偷渡防控网。
市民如发现偷渡活动线索请及时向天津边检总站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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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可定罪入刑
天津海关副关长侯金坡表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一方面需要从正面监管角度健全完善管控措施,另一方面需要进境旅客和管理相对人守法依规、予以配合。他介绍,海关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了六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0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0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0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0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0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0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侯金坡说,上述六类行为,是在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所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梳理出的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危害较大、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比如,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或者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出现染疫症状,仍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或者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国境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者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依照刑法规定并结合《意见》,上述行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 | 翟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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