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不注意,我们与恶的距离就很接近了

最近发现了一部宝藏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豆瓣在有二十多万人参与的情况下评分高达9.5分。这部剧是虚构的故事背景,只有短短十集。剧情起始于一起曾震惊整个台湾的电影院持枪杀人案,这起“无差别杀人案”(随机杀人)共造成9人死亡、21人受伤,法院最终给予杀人者李晓明死刑的判决。而这部剧的几条分支线就围绕着这个案件展开,不同人物之间通过微妙的人物关系相互串联。
图片
既然自我标榜为“法律”类公众号,那我这篇文章就来聊聊剧中与法律有关的那些事儿。
一、人权律师王赦与他的精神病当事人们
其实包括在台湾,跟我们大陆一样,人权律师也备受争议。他们往往为“废除死刑”大声疾呼。但王赦本人似乎并不过分纠结于废死这件事,他更倾向于希望通过与心理医生、犯罪嫌疑人以及其家属们的交流,能够找出这些杀人犯们为什么会变成今时今日的反社会人格的真相。(我个人其实有点不理解他这么做,毕竟不是每一个杀人犯都有惨痛的过去。)当然,他也和大多数律师一样,希望每一个人,即便是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都能够受到来自法律“公正”的对待,所以在剧中的李晓明未经正当程序即被执行枪决这件事发生后,他受到了极大地情感冲击。
图片
他剧中前后代理的几位当事人,大多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他经常为他的当事人提出精神鉴定,希望能够为他们争取应有的权益。其实这也是大陆许多刑辩律师们的办案思路之一。而我们的老百姓们相信和剧中的网友们一样,认为“精神病”就是一张免死金牌。但其实这样的理解也略有偏颇。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其实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能够免于刑事处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依据,是否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才是评定责任能力的法学依据。这里可以拿来举例,且大家比较印象深刻的事件应是“世外小学杀人案”。被告人黄一川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最终上海高院二审宣判一锤定音,最终定案——死刑。
图片
法院认为:“黄一川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因此,并不是“精神病”就等于免死金牌。
我想其实大多数人对于精神病人“杀人不偿命”的反感还有一大部分原因是来自于对“判定他究竟是不是精神病”的这个过程充满了怀疑。我绝对不敢拍着胸脯说你们的担忧都是杞人忧天,但黑暗面也并不如大家想象的一般不堪。
“当今世界,刑法对于精神病人不负实施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早就从‘单纯依靠生理学鉴定’一步步演变到现在主流的‘包含生理学、心理学的医学标准和法律标准双重鉴定,并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评价分析’,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拿精神疾病为由逃脱制裁,早已经不是买通几个精神科鉴定人员那么容易的事情了。”——摘自知乎
如果抛开律师的身份不谈,我个人或许对这个规定也会有些不以为然。但换个角度想想,这些所谓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根本就已经被“恶魔”占据了大脑,看着是他们自己挥舞着手臂,但那其实无异于被设定了死程序的机器,其实这些动作根本已经不受他们自己控制了,那我们又为何要以不是他们“自己”犯的错,而惩罚他们呢?
二、网民与网络言论自由
这部剧每集的开头都会通过台湾民众在FB上对某一新闻事件的留言评论展开。而这些发言可以不付出任何成本的网民们,在剧中也被刻画成了“杀人者”本身。
图片
“人群是没有头脑的,他们依靠脊髓在行动。一个人不敢做的事,但因为一群人而使得力量变大,从而失去胆怯,开始为所欲为。”——《乌合之众》
之前非常火的一句话:“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跟这句话一起火起来的还有一个叫热依扎的女明星。她一个人面对成千上万的网友的围攻,将微博变成了她和无数“雪花”们搏斗的战场。对她个人的这一行为我不想过多评价,但不管是热依扎自己还是无数的网民们,都应当意识到:言论自由一定是有边界的。
网络给了我们一个可以不用面对面就能畅所欲言的天地,但隔着屏幕,敲动键盘就代表可以不需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轻了说,无所顾忌的发言、网络暴力可能会涉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你要负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重了说,也是可能吃官司,要进去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更不要觉得你的发言被“蒙了面”,目前的许多平台都有实名制的要求,我国在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也对这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其实网民们往往是最容易被操纵的那群人,且大家都只拥有“七秒记忆”,上一秒对N号房间义愤填膺的大家下一秒就又会被不知道哪一家的娱乐八卦吸引注意。而往往在风口浪尖上的那个人或被那件事牵扯到的人总会成为众矢之的,成为亿万网民口诛笔伐的对象。如果你肆无忌惮的发言,真的对对方或与他有关的人(类似于剧中的杀人者家属)造成了伤害,请一定注意,信息时代一切都有痕迹,或许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以后你都忘记了曾经你也是传递人肉搜索信息的那个队友,但终有一天你会要为自己留下的划痕负责。
图片
写在最后:
这部剧中有这样几对关系,我希望能找到一句台词来向你们进行介绍。
父母与子女:“是我们太自私、太忙,都没时间跟小孩讲话聊天,才会教出这样的变态杀人魔吗?全天下没有一个爸爸妈妈,要花个二十年去养一个杀人犯。”
杀人犯与被害人:“爸、妈、晓文,坚持要做一件大事,是我对自己的期许。”
杀人犯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如果杀人犯还有他们的家人都不用负任何责任,那被害者和被害者的家人又算什么。”
新闻媒体人和网民:“我哥是杀了很多人,但我跟我家人连活下去的权利都没有吗?!你们杀的人,没有比我哥少!”
精神病患与医师:“思聪:为什么,为什么是我?乔平:可能因为,你比较勇敢!”
希望读到这篇文章的朋友们,都能抽空去看看这部剧,我相信你们一定能比我感受的更多。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