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名商标权争夺背后,是经纪方与艺人的“制衡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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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希
综艺《青春有你2》中,喜祺组合中“咔咔真唱一顿暴跳”的选手上官喜爱,因为表现突出,立即引发关注。
而她的个人Solo节目“宝尔’s Showtime”引起网友注意。
有网友经查询,马宝尔是她的本名,上官喜爱则是经纪公司匠星娱乐为她取的艺名。
随后有消息被爆出来:喜祺组合所在的匠星娱乐公司,其名下练习生所用姓名都是艺名,艺名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且使用了承袭制度,即,如果这一名“上官喜爱”被淘汰,也会有下一名叫这个名字的艺人来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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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间,该事件在网上的讨论沸沸扬扬。截至3月18日,微博话题#上官喜爱 承袭制艺名#的阅读量达1.1亿,足见网友们对“承袭制”这一制度的疑惑。
然而很快,喜祺组合的官方微博回复,澄清了这个所谓的“艺名承袭制”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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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此引发的关于艺人艺名商标权的讨论,却多了起来。
以往就出现过邓紫棋、吴青峰等人的姓名权争议,对于艺人经纪公司甚至是偶像养成节目而言,将艺人的艺名商标权紧紧握在手中,究竟是为了进行制约之法,还是另有打算?
01
“承袭制艺名”溯源和演变:
商业化时代,艺名商标权仍是“制衡利剑”
当“承袭制艺名”引发热议时,日本传统艺能界一个经典的名字,“坂东玉三郎”再次出现在社交网络的讨论中。
歌舞伎作为日本传统艺能之一,其下歌舞伎演员均以承袭制被管理,而被誉为日本国宝级艺术大师、被中国观众看作“中国梅兰芳”的坂东,就是在25岁时正式承袭第五代“坂东玉三郎”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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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最初的建立,本是因为歌舞伎在日本是一个按等级划分的职业,主角的位置都被掌握在“名门之后”手中,即所谓的子承父业,“肥水不流外人田”。
这是现代演艺圈“艺名承袭制”出现的源头和演变,到了商业化时代,“肥水不流外人田”就是如今引发网友们热议的艺名商标权的背后意义。
演变到现在,公司将艺名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事,有些公司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防止被侵权,而有的经纪公司则目的在于制约艺人。相比内地演艺圈,韩国出现后者的情形更多。
2018年,韩国女团组合T-ara在合约期满、脱离原经纪公司时,而其经纪公司曾在MBK娱乐申请过T-ara组合名称的商标权,根据韩国法律规定:“如果MBK娱乐公司的申请得到批准,Tara成员们在今后十年间将无法使用T-ara这一名称进行公开活动。”最终T-ara组合解散,成员人气迅速下降,再也难达曾经“皇冠团”时期的人气。
再往前,2003年的韩国娱乐圈,发生过著名组合SHINHWA(中译名为神话)的商标权纠纷事件。该组合与前经纪公司SM Entertainment的所属协议到期后转投新经纪公司Good Entertainment。两年后,SM公司对“SHINHWA”进行了商标注册,不久后又将商标所有权转移给了Joon Media,该公司所拥有的神话的商标权范围限定在国内使用神话商标权出版的唱片和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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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神话在向该公司索要对“神话”商标所有权的书面文件遭到拒绝。
而Joon Media方面则表示:“商标权在我们名下,请按照合约支付2013年演唱会部分收益”,并以此理由反诉。
负责此案的法官在判决时判定神话败诉,神话对这一判决提出了上诉,为避免法律纠纷,“SHINHWA Company”更改为了“SHINCOM Entertainmen”,并在2013年5月发售的第11张专辑中,专辑封面无法使用“SHINHWA”商标,仅仅使用了logo。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专辑后续发行和市面传播造成影响。
韩国商标法对于艺名商标权有明确规定,“商标中含有著名人士的姓名、艺名、笔名、字号等,不得申请注册,但获得许可的不在此限。”
因此对于韩国经纪公司来说,注册艺人商标权并紧握在手中,是一把无形的制约利剑。
在韩国,艺人出道后多一直使用艺名,因此对于艺人而言,艺名承载着艺人本身的“代言利益”,以及大众的“识别利益”。即艺名在艺人以往活动中,艺名与艺人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关系,如果艺人无法再以原艺名进行商业活动、宣传推广等,这直接影响到艺人本身的后续发展,和大众层面上的知名度。
对于组合来说,又牵涉到成员变动的问题。
在没有足够资金购买组合名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组合大概率面临着解散危机,成员变动带来粉丝圈的变动,这对成员个人人气的积攒,会造成很大的打击。
02
国内案例:
艺人仍能使用艺名,但“作品版权”被制约
在国内,艺人和经纪公司也常因为艺名商标权起纷争,最终不欢而散。
对于艺人来说,一个念着顺口、有特色和记忆点的艺名,能够带来更好的传播效果。如原名为刘源的刘昊然、原名叫费霞的林允,原名为杨旎奥的杨紫等。
对于偶像团体而言,一个鲜明的组合名也同样意味着未来团队品牌的树立推广。比如国内一些经典的偶像组合,SHE、F.I.R飞儿乐队、苏打绿,日韩的BEAST、SHINHWA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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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经纪公司会将旗下艺人或组合的艺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经纪公司最初注册艺名,有的是为了防止其他商家注册,对艺人艺名造成名誉等方面实质性的损害。如当初将G.E.M 和邓紫棋两个名字作为商标登记时,邓紫棋的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CEO张丹曾公开回应:“公司注册邓紫棋名字,主要原因是防止出现盗版。”
到了后来,这样的“保护”难免也渐渐成为了经纪公司对艺人的隐性制约。
如邓紫棋和女团SHE,就都曾因艺名商标专用权权属问题与其所在经纪公司争论不休,甚至引发舆论之战。
但与韩国不同的是,在中国,艺名商标权之下,有“姓名权”和“作品版权”两个概念,也可以认为,姓名权独立于艺名商标权之外。
上文提到蜂鸟音乐因为防止盗版而注册商标,但是邓紫棋与这家前经纪公司就艺名专属权和使用权发生过纷争,原名邓诗颖的邓紫棋与蜂鸟解约,但其艺名、G.E.M 均被公司注册,且使用权的截至日期为 2025年10月20日。女团SHE也曾因为同样的问题,与老东家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闹掰。两者至今仍无法自由演出版权所属下的歌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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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出现艺名被公司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是否就意味着解约时必然会引发纷争?
星番采访了某位行业律师,他表示,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便大部分经纪公司已经掌握了艺人的艺名商标权,但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就意味着,法律是支持艺人在解约后,使用艺名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由的。那么即使经纪公司掌握这艺名商标权,也在这方面对艺人构不成制约。
这一点在中国台湾也有类似规定。《公平交易法》第20条规定,“(不得)以相关公众所共知之他人姓名、商品等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经营或服务之设施或活动相混淆者”。
该律师还表示,“艺名与艺人本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固定指向关系,因此,艺人本身有使用姓名权的权力。在与经纪公司解约后,艺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合约期内的该艺名进行其他活动。”
因此,艺人在面对此类纠纷时,首先享有姓名权。但在作品版权的问题上,就并非如此简单了。
邓紫棋在与蜂鸟音乐合作期间,诞生了无数广为人知的优秀作品,如歌曲《泡沫》《光年之外》等。SHE也在与华研合作期间,发行歌曲《恋人未满》《不想长大》《波斯猫》《中国话》等。
据国家商标局网站上的信息显示,“邓紫棋”商标已经被蜂鸟音乐在包括第九类的六个类别中申请注册为商标。而“SHE”的商标注册信息,通过商标局查询,华研名下共有商标65件,其中有关“SHE”的商标多达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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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经纪公司注册了以艺人艺名为名的多件商标,也就保有了对这些商标的所属权和使用权,包括对公司发行的艺人作品进行版权控制。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另外该法第三条还规定了:“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而在我国,商标权是通过注册取得的,即公司一旦注册该商标,便享有商标权,即可以对艺人作品进行版权控制。也就是说,在邓紫棋和女团SHE与前经纪公司解约后,可以自由使用艺名进行今后的任何商业活动,但在商标权到期之前,却是不能再随意演唱自己被注册的任何作品了。
03
艺人的普遍困境:
出走容易,争取“版权”却较难
那么再回到开头的问题,经纪公司对于艺人艺名商标权的掌控,真的是为了对旗下艺人形成制约吗?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并不是只有这个原因。
“艺名权制约”,很多时候的目的不在于限制艺人解约后以原艺名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自由,而是在版权上限制艺人解约后,进行有关其出道以来被注册为商标的所有作品的商业用途。
如律师所言,“商标垄断期间,商标权持有方有权禁止第三方使用(被注册作品)。想要获得独家许可或者普通许可的第三方必须对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就是商标侵权。”
相比新艺人,出道已久、累积知名作品极多的知名艺人,如果艺名商标权被公司持有,将成为一道更深的枷锁。
伴随着“越来越红”和“发展空间”之间的矛盾,会出现越来越深的隐患,难免坠入囚徒困境。
不少歌手、偶像、团体组合都曾在这一点上“深受其害”,如苏打绿组合和该组合主唱吴青峰。
据公开信息显示,“苏打绿”商标权早已被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注册,注册项目高达41种,几乎涵盖大部分商品及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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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也包括林暐哲曾向台北地检署提出的,由吴青峰创作的270多首歌曲著作财产权。因此,当吴青峰在2019年以个人身份与林暐哲音乐公司“大房小山”音乐工作室拆伙后,他被林暐哲控告“违反著作权法”,一度陷入在高雄小巨蛋演唱会上面临无歌可唱的凄凉境遇。
不过,刚刚出道和走红的新人偶像或艺人,如果前期作品极少,那么所谓“商标权”实则对他们构不成太大制约。
虽然如此,但现在不少经纪公司和艺人签约时,仍会要求艺人放弃将艺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将此权利转授给经纪公司。
正如这次引发争议的上官喜爱。经查询,匠星娱乐的母公司北京合纵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确实注册了艺人的艺名商标。而上文有提到,匠星娱乐旗下的艺人均使用的是艺名,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些还是训练生甚至是从素人刚刚过渡到演艺圈新人的艺人来说,从签约的那一刻起,是不是就已经被划归到了“弱势群体”中?
星番针对此现象也询问了律师,得到的答案是——即使是还没有作品的新人,一旦使用了被注册的艺名,那之后从公司渠道发行的作品,都会被注册为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在注册商标时,明确选择该商标能够使用在哪些类别的商品上,包括专辑、单曲、周边等,在艺人合约期内均有效力。”
这也就说明了,即便没有所谓的“承袭制”,艺名权仍然归属公司所有,换句话说,这位上官喜爱如果要解约,依然带不走这件“公司财产”,但是具体的可用和无法使用范围,要看经纪公司申请的使用权范围是什么,包含哪些商品,又是如何跟艺人签订的协议,具体使用期限和条款是什么等等。
一旦解约,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因此艺人出走,歌曲版权却仍归前经纪公司所有,导致无法在演唱会上演唱、无法二次出版发行的情况,太多了。对于艺人来说,购买自己作品的版权,常常面对的是一笔负担不起的金额。
经查证,艺名权纠纷常常发生在偶像、歌手和其经纪公司之间,原因在于歌曲、音乐等作品形式的使用特性,频率高、收益周期非短期。而用艺名签约艺人的情况在当下层出不穷的偶像类经纪公司中尤为常见,其中又以中小型公司居多。相比之下,同样有大量艺名权是归属在经纪公司的演员群体,基本没有发生过这样的纠纷,反而是演员名气越大,公司越需要投入注意力维护艺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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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权演变到现在,既拥有IP价值,同时也是商业手段,反映了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恒久不变的“制约法则”,互利互惠和相互制约,往往是维持彼此关系长久的AB面。
诚然,一个艺人及其艺名的火爆,少不了经纪公司的培养和运营,但其中也离不开艺人自己的努力。因此,即便经纪公司在所有的商品种类中都用艺人的艺名进行了商标注册,实则也无法割断艺人本身与这个艺名之间的联系,无论从公众认知角度,还是从法律层面上。
而且在大众舆论层面,更多的是对艺人的同情和支持,比如用上官喜爱作为商标匠星娱乐,其艺名权被舆论扭曲扩大成为“承袭制”,反映的是公众对此类事件缺乏深入了解,但是会站在自己的情感立场去传播和评论这类事件。
总之,艺人和艺名积累知名度相当不易,经纪公司和艺人彼此都倾注了心力,而解约纠纷往往会伤敌一千自损八百,没有人能全身而退,双方如何寻找双赢才是正解。即便在当下的商业社会里,这样的纠纷永远不可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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