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企业有义务配发口罩吗?未做好安全措施……” 等问题

网友提问答疑
01
问题:想问一下 公司让我们去上班 公司有义务配发口罩吗?
律师意见:您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公司没有义务配备口罩,但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02
问题:企业未做好安全措施,而要求职工上班??
律师意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劳动者安全保证的义务。用人单位未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者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除涉及从事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劳动者外,在春节延期和复工延期期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03
问题:我们是宜宾企业,从年前到现在企业一直要求我们上班,而且没有给我们任何防护措施,其它企业都放假在家,我们应该怎样?
律师意见: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要视企业属于哪类行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如果用人单位属于上述行业的,用人单位未放假正常上班并无不当,但应采取防护措施。如上述回复未能解释您的疑问,可拨打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6125947电话咨询。
04
问题:我们单位从正月初一下午两点半就要求我们全员取消休假,返岗上班,到今天都还坚守在防疫一线,不知道有没有加班工资……
律师意见: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05
问题2月3号之后的延迟假期,公司要求员工休自己的公休调休,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律师意见: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二种,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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