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受贿一案受审,被告当庭翻供,并称受到刑讯逼供。公诉方诸暨市检察院对逼供行为坚决予以否认。当辩护律师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时,公诉方以涉国家机密为由给予拒绝。 11月13日全国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称 凡是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发现一起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现象。[详细]但不知道诸暨事件是否也包括在里面。因为是同步录音录像了的,但却没有公开,而犯罪嫌疑人还在喊冤。 我们也不敢妄加揣测不出示“录像”的理由,比如说是“做贼心虚”还是“不屑一顾”,但“国家秘密”这个帽子却是非常的大。是不是“刑讯逼供”也就成了一个悬案,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那么,这个为了“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审讯录像”究竟是派什么用场的呢?[我来说两句]
录音录像的目的的是想规范案件侦破的过程
受贿人张某在审查移送起诉时,提出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有指供、诱供行为,意欲翻供。宁波人民检察院向审判机关提供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认定讯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率…[详细]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详细]
本规定于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家人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复活”,一桩冤案才大白于天下。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狱,回来后的佘祥林称自己遭刑讯逼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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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官暴死看守所,家属对其身上的伤痕质疑
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环节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故屡见不鲜,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不断出现。破案效率以及运动式“严打”的驱使下,公安检察机关为了尽快获得口供不惜刑讯逼供。几乎所有冤假案例都表明,其间有刑讯逼供因素。[详细]
许多被刑讯逼供等司法恶行摧残过的人不一定会反映,而作为刑讯逼供一方,如果由此真的破了案件,许多之前的恶行基本就无人追究了。这符合“追求终结正义”的传统思想,即只要结果是正义的,过程如何并不重要。 这种过程中,冤家错案就绝对不少。最高检希望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来减少审理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消除“流言”并规范下面靠人主观臆断来审案的方式。但是我们却尴尬的发现,技术手段杜绝不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上有政策,下还有自己的对策。一个“国家机密”就挡住了真相的公布。[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