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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赏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权为民所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和问责力度之余,人们也意识到,欲使问责“风暴”得以延续,制度建构将是不二法门。
一、问什么事的责?及早建立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方可使地方国家机关也能领会温总理打造“责任政府”的深意,进而在各地都达致“有责必问”。
二、问哪个官员的责?首先,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 其次,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该问谁的责。
三、由谁来问责?根据越权无效的制度原理,问责机关须有相应的处分权限。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
四、以什么程序问责?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年来的问责之所以被称作“风暴”,除喻其严厉、果敢之外,恐怕还在一个侧面说明,问责在程序设置上尚需完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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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引咎辞职后的去向问题,确实关系到这项制度能否真正起到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其他人的实际效果问题。把对一些官员腐败现象的愤慨泛化到每个犯错误的干部身上,搞赶尽杀绝,不是与人为善的态度。
首先: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旨在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实现“为政平庸者下,决策失误者下,影响恶劣者下,群众不满意者下”的良性运行机制。适用范围是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
其次,一个人难免会犯错误,关键是我们怎样运用制度督促防微杜渐,少犯或不犯错误。作为领导干部,犯了错误,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其处罚的力度应与错误性质、程度等相对应。不分情节轻重,一刀切地对引咎辞职者搞“永不录用”,终结政治生命,,在政治上是幼稚的。
第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中央制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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