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名思义,做海盗就是指驾驶船只袭击其他船只,意图勒索、抢劫,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伤害。但这个基本定义并不完整。公海上的暴力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称之为海盗行为:
必须是为获取私人财物且使用私人船艇进行的劫掠行为。军事行动、环境保护或产业间谍等都不属于海盗行为。
海盗的活动必须是在各国政府管辖范围之外进行。在过去,人们要进行海盗活动需获得政府许可(通常是以捕虏敌国商船许可令的形式,那是一种准许进攻或抢劫敌船的官方文书),那些船被称为武装民船。在战争时期,政府会使用武装民船突袭敌船,援助海军作战。在和平时期,很多武装船就开始从事海盗活动,例如法兰西斯·德瑞克爵士。
在过去,海盗行为包括港口和陆地殖民地上的侵袭行为。而在现代法律中,海盗仅指海上的侵袭行为。有的法律将其限定在国际海域的船只上,而有的则不管是行进中的船只,还是抛锚停泊的船只,一律适用。除此以外,现有的某些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仅限于使用船只袭击目标的行为。换言之,并非每种定义都包括人们偷乘船只在海上侵袭。
海盗活动存在已久,从人们开始用船运送货物就出现了。下面是对海盗历史的简要回顾:
古书所述的Lukka,他早在公元前14世纪就在如今属于土耳其的海域掠夺船只。
海盗行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海疆上十分常见,直到后来古罗马领袖庞培在大约公元前67年组织了一次大型反海盗战役,他们才有所收敛。各种资料显示大约有10,000名海盗在此役中丧命。
在15世纪到16世纪期间,北非海盗在地中海一带进行抢劫和掠夺。这些海盗们在北非巴巴里沿岸港口洗劫船只——因此,他们也被称为巴巴里海盗。
从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海盗的猎物是每年两次前往美洲沿岸的西班牙大型帆船,那里也被称为西班牙大陆美洲。这些大型帆船给殖民地带来了生活物资,而带回西班牙的却是金银财宝。
到了17世纪,巴肯尼亚海贼以牙买加皇家港和托尔图加岛为据点来抢劫加勒比海上的西班牙商船。
总而言之,在这个依赖海上贸易的世界,海盗活动已经遍及各地。例如在中国,有文献记载,早在公元前220年汉代末期的中国南海上就出现了海盗。
经济使然
经济状况对于海盗活动的盛行起到很大的作用。例如,在16世纪到17世纪的海盗活跃时期,有很多船只将贵重物品从美国运往欧洲。而在其他时间,贫困又导致海盗猖獗,因为在海盗多发地区缺少集权的政府和执法机构。
但是,历史上的海盗并不是人们想像中的劫富济贫的水上罗宾汉。今天,“海盗”一词使人联想到的形象是装备成这样的:
一艘配有很多大炮和船帆的巨轮,还有一面骷髅旗;
一顶船形帽(三角形的帽子)或一方大手帕;
身穿奢华的及膝外衣;
一件蓬乱的衬衫,领口和袖口有蕾丝花边和褶裥;
高到膝盖的翻边靴子;
耳环;
粗糙的皮肤上有很多伤疤;
短剑、匕首和燧火枪
;
一条腿是木制假腿或一只手是铁钩;
成堆的财宝;
一张寻宝图,上面用X标识地点;
一只鹦鹉。
这种海盗形象的现代概念主要有两个来源:海盗的黄金时代,指从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初期这段时间;以及诸如《金银岛》、《彼得·潘》之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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