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到他人的会计办公室里,竟私自开出了红砖的收款收据,借以骗取他人的钱财。11月17日,合肥市长丰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同祥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2007年12月中旬,袁同祥窜至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轮窑厂会计厉某办公室,乘无人之机,从厉某办公桌抽屉里拿出一本收款收据和财务专用章,分别开具两份“袁同祥,08年1月5日,红砖五万块,金额11000元”的收款收据。2008年1月底,袁同祥将这两张伪造的票据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岗集镇一村民胡某。2008年3月11日,胡某委托他人持其中一份收款收据到该窑厂提砖时,窑厂工作人员发现该票据属伪造,向警方报案而案发。2008年9月6日,袁同祥被合肥市公安局双岗派出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同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填写票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得被害人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长丰法 戴小花)(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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