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甘肃频道11月10日消息,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省上有关部门拟订的《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实施办法》(送审稿)、《甘肃省价格监测规定》(送审稿)日前通过省政府法制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办法》(送审稿)明确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严禁经营者以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名目收取费用,违者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多可罚100万元
《实施办法》(送审稿)明确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及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时,标示的原价高于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标示的原价高于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可认定为价格欺诈,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严禁餐饮经营者收取座位费开瓶费
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以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名目收取价外费用和其他形式价外加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交由其他单位部门实施或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搞营利性服务进行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瞒报监测资料处5000元以下罚款
《监测规定》(送审稿)规定,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如实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价格监测通过常规价格监测、应急价格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常规价格监测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的方式进行;应急价格监测和专项调查以定点或临时定点价格监测和阶段性或者一次性报表的方式进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迟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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