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长假期间,一直忙碌于公司事务的省城市民何先生抽出空来,自驾车带着一家人外出旅行。为不耽误第二天上班,何先生驾着车连夜往家赶。在一段没有路灯的郊外公路上,何先生突然看到前方一大块黑影,急踩刹车,随着一阵刺耳的刹车声,“咣当”一声,何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与前面一辆大货车追尾了……
何为“第三号修改单”
等自己醒过来,何先生已躺在医院里。他向前来调查的交警抱怨:事发现场为什么没有路灯、前车为什么不把尾灯开亮点……交警告诉他,在光线不好的夜间开车应谨慎,要慢速行驶,另外目前交警部门正在贯彻执行“第三号修改单”,以后情形就会好多了。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三号修改单要求,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反光标识要求做成醒目的红白相间格式,在夜间行驶,即使在茫茫黑夜,其他车辆通过车灯也能照出车辆的轮廓,这样,像何先生这样的悲剧或许可以避免了。
标识设置有时间要求
据介绍,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10月1日起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开始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立即按规定粘贴、安装。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下月开始集中检查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机动车所属企业或机动车所有人尽快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自11月1日起,合肥市将开展集中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的查处力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即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通报交通运管部门。交通运管部门要根据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情况,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粘贴反光标识、安装防护装置。
最后,交警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所粘贴的反光标识一定要选用获得国家“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芮峰 记者 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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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号修改单”
为预防和减少载货类汽车因碰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部分车型的货车和挂车车身必须粘贴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必须安装防护装置。但是,从各地日常交通管理执法情况来看,由于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反光标识和防护装置作用的发挥。
(江淮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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