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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偿“转让”人乳信息陡增 律师称不合法
http://news.QQ.com  2008年10月09日13:43   京报网—北京晚报    我要评论(0)

网上有偿“转让”人乳 “不存在法律问题”说遭反驳

网上母乳比奶粉贵

近来,网上的“母乳出售转让”信息陡然增多。

“因产奶量大,愿有偿提供给有缘小孩!”10月2日汉阳李先生网上发帖“转让”其妻的母乳。据他说,其妻上月生千金后,一小时母乳产量达200毫升左右,白天每隔一两个小时就要挤出一大碗母乳,足够再哺育一个婴儿,而现在用来洗浴很可惜。他表示,费用可商量,家庭条件困难的可免费提供,直接在家喂养或挤至奶瓶中带走均可。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有关母乳出售或转让的信息还真不少。一位北京的年轻妈妈曾在网上发出“有谁要母乳?”的帖子:“我奶水太多了,有谁要,我可以专门帮你留着。”此帖一出,网友们纷纷跟帖称她是“好心的妈妈”。

北京的梁先生也在网上发布了“充足的母乳”的信息,声称有母乳“出售”;9月19日陈先生上网发布信息:“老婆奶多,2个月,市里人,文化程度高,健康。需要母乳的交通方便的可以和我联系。当然,价格比奶粉贵。”有人还曾发布“自产母乳”1元1份的“噱头”广告。

另外,一个月前有人在网上跳蚤市场北京区发布“提供母乳喂养”的信息,标明是“出售”,“价格5元”,可“送货”,并声称“提供产妇护理母乳喂养一条龙服务”。

对此,许多人认为有偿“转让”母乳“可行”,毕竟挤出来倒掉太可惜。也有人不免担心:“咋知道提供母乳的人是健康的?”还有市民质疑:“母乳能让销售吗?有合法资格吗?”

人乳非商品不能销售

9月18日一位成都产妇在网上发帖:“自家娃娃3个月,因奶水丰富,每天都浪费很多。愿意再哺养一名婴儿,日收费300元,可协商。”她表示,每天起码倒掉4斤母乳,除自己的娃娃,她还可再给两个娃娃供奶。

就成都妈妈叫卖母乳一事,有媒体称“法律未限制母乳买卖”,并援引某医院营养科大夫的话说,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母乳不可以买卖。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刘建邦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许可人乳公开销售的法律规定。人乳并非商品,不具有合法的市场销售资格,所以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通过网络宣传,都不能公开销售。从客观上讲,人乳也不可能成为批量生产、批量销售的商品。母乳的供应对象应当是亲子,母乳喂养也是婴儿的法律权利。”

他进一步解析:“我国食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首先,对于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该制度将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食品列入生产目录,任何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国家对于食品利用生产许可制度,从生产环节和生产条件上首先进行了把关和规范。

其次,国家对于食品质量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将乳制品列入强制性质量标准目录之内,使乳制品的质量标准上升为法定标准,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对乳制品的生产、经营质量标准必须符合或者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以上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质量标准都没有将人乳列入其中,由此从法律规范中就没有认定人乳为商品。”

另外,刘律师认为:“就人乳的法律属性,它也不可能成为商品。人乳是由母亲身体合成的、与母体可以分离并专门哺育婴儿的重要物质,其与母亲的身份权、人格权不可分离。母亲作为社会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完整的人权,从法律上母亲不可能成为产乳机器,所以人乳在法律上不是商品。这就如同我国《献血法》规定的一样,血液不得买卖,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费用,而不是血液本身价值,因为血液同样不是商品。”

法律未限制雇奶妈

目前有的家政公司瞅准商机,开始尝试推行奶妈服务。9月22日回龙观北七家家政服务公司网上发帖,告知新增了“奶妈代养”业务。据负责人说,奶妈均持健康证上岗,根据奶妈年龄和自身条件,价格在每月6000到8000元之间。发出广告后,有不少居民来电咨询。记者了解到,人们最关心的是奶妈的健康有没有保证。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目前暂无行业细则。工商部门有关人员称,相关法规并没有禁止家政公司开展奶妈业务,但替人喂奶这项服务并不属于家政服务的范围,且存在很大的健康隐患,消费者要认清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称,目前尚无有关奶妈职业人员上岗方面的政策。

与此同时,一些年轻父母在网上发帖,为自己刚出生的宝宝寻找“奶多奶好”、“健康”的奶妈。而想做奶妈者也上网或请人帮忙发帖毛遂自荐。奶妈职业似乎又开始走俏,而有的地方奶妈月收入甚至高达2万元。

“人乳既非商品,那么雇奶妈是不是也不被许可?”“这是两回事,”刘律师解释,“雇奶妈是雇佣方鉴于特殊原因,与合格的受顾方达成了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奶妈愿意用自己的乳汁哺育雇佣方的婴儿;婴儿的法定代表人也愿意接收奶妈的乳汁哺育婴儿,并接受了奶妈乳汁育婴的结果;还涉及对奶妈乳汁的补偿及带婴劳务费的商定等。雇奶妈,实质上是特定的主体之间就有关可行内容达成合意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对此没有限制。”

网络人乳广告需监管

“但网上兜售人乳就不同了。”刘建邦律师特别指出,“因为网上兜售面对的是全社会不特定的消费者,而只有合法商品才能向不特定的消费群体公开销售。从法律层面上讲,人乳则还不具有商品的资格。另外单就人乳的营养成分、卫生指标来说,也无法控制。如有的母体带传染性疾病,其奶汁很可能就是疾病的传播媒介,这样的人乳谁来监控?再有,人乳谁来采集,用什么方法和什么设备来采集,用什么来包装,在采集、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会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一种商品若脱离相关制度的调整和相关机构的监管,其质量如何保障?而这很可能造成对婴儿新的伤害!所以人乳不能在社会上公开销售。”

刘律师还认为:“人乳并非母乳。母乳内含着母子之间的血亲关系,人乳充其量是母乳的代用品。但无论是母乳还是人乳,二者皆非商品,都不能做广告。而网络宣传实质上就是网络广告。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另外,我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因此,刘律师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认真监管网络广告,对违法内容应当及时查处取缔,避免误导消费群体。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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