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借壳建联通案的审判表明,尽管有经验丰富的律师、财务顾问通同作弊,只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严格执法、认真取证,以身试法者终究难逃劫难
《财经》驻香港实习记者 王端
一场精心策划的借壳上市、套取资金案,尽管有律师、金融中介的通力配合,在香港司法机关的严密调查下终于真相大白,相关涉案人员日前均被绳之以法。
六年前协助“上海首富”周正毅在香港资本市场“运作”的一批银行、财务、法律高层专业人士,如今为当初有违职业操守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经过漫长的百天审讯,9月5日,香港区域法院宣读了对于周正毅涉嫌串谋上海地产财务总监、中银集团高层及知名律师买壳诈骗案的裁决结果。六名被告分别被判以12个月至33个月不等的监禁。
涉案的六名被告,分别为上海地产前财务总监Habibullah Abdul Rahman(44岁),中银集团旗下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前董事总经理吴思炜(45岁)及前副总裁林丽珠(42岁),有“中银御用律师”之称的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恺仁(55岁)及范楚文(43岁),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的近律师行合伙人黎寿昌(47岁)。
此外,上海地产及上海商贸前董事、周正毅秘书龚倍颖(33岁)于案件开审前,已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并转为控方污点证人,指证六名同党。
判决书显示,Habibullah Abdul Rahman、吴思炜、林丽珠、范楚文及黎寿昌被认定串谋诈骗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及香港上市公司建联通有限公司(2002年8月改名上海地产,已于2005年10月摘牌,下称建联通)的股东罪名成立。
范楚文、黎寿昌及顾恺仁亦被裁定另一项相类的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范楚文及顾恺仁另被裁定一项对公司董事做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
在此之前,法官曾用三天时间,宣读长达300页、总共9万字的判词。法官麦健涛在庭上怒斥始作俑者周正毅为骗徒,将自己塑造成为有权势的沪上富贾,以实践其诈骗计划。
“借壳上市”,是近年来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较易引发证券案件的一种操作手法,无论是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还是内幕交易,往往假借较易规避监管的借壳形式完成。
周正毅借壳建联通案的审判表明,尽管有经验丰富的律师、财务顾问通同作弊,只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严格执法、认真取证,以身试法者终究难逃劫难。
借壳上市 套利还贷
2002年,踌躇满志的周正毅来到香港,力图实现其酝酿多时的资本运作计划。他力图将名下几笔位于上海的物业资产在香港上市,但若按这几笔物业资产的规模,直接来香港上市很可能会因达不到IPO的条件而受阻。于是他寻求借壳上市,并将资本收购目标锁定在香港上市公司建联通身上。
建联通最初从事地产业务,之后于2000年网络股热潮期转做互联网及高科技无线通讯业业务,一直未见起色。不过由于转型前将包括知名的香港中环中心在内的地产业务出售,获得丰沛的现金流。截至2001年6月,公司资产净值约24亿港元,其中现金高达22亿港元。
建联通充足的现金以及地产生意的背景令周正毅很感兴趣。周意图利用名下的Global Town公司(于英属处女岛注册,周正毅是该公司惟一董事及股东,后改名新农凯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申请21.5亿港元的贷款;然后利用贷款收购并控制上市公司建联通,再利用建联通的丰沛资金,购买自己在上海的物业资产,由此将上海物业资产置换到建联通中;最后,利用名下沪上物业套现的现金,偿还中银香港借给Global Town的贷款。
但按照收购计划,周正毅一旦以Global Town成功收购建联通,将会成为对建联通持股58%的绝对控股股东,而建联通打算购买的又是周正毅名下的上海物业,因此涉及关联交易。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联交易须予披露,并须取得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淮方可作实。如此一来,若周正毅公布他的后续收购及套利还款计划,就必须放弃投票权。建联通有的小股东可能投否决票,最终可能令计划难以实行。
令周正毅等人忧虑的还有,若他们公布计划,香港监管机构可能会进一步追问和调查有关还款方式以及资产注入方式等问题,这些质询无疑将延迟其收购计划的展开。
另一方面,香港相关上市规则指出,如果一家公司收购单一或者一系列资产累计起来的“重要资产”,譬如收购资产超过原有净资产的50%,就可能被认定是“借壳上市”(backdoor listing)。这种情形下,如果收购后原上市公司的业务发生大转变,香港联交所拥有酌情处理权,可能要求该公司退市,比照新公司重新申请IPO上市。
此外,内地从事证券业务多年的律师赵博嘉向《财经》记者分析指出,令周正毅顾虑的可能还与当年内地规范“小红筹”上市有关。赵博嘉指出,内地民营企业赴港上市无非通过两种途径:其一就是以内地公司直接到香港上市,即H股上市;另一途径,就是“借道”海外注册的公司,将内地的资产注入,即小红筹模式,这也是内地民营资本常走的途径。
2000年6月以前,对于H股上市,中国证监会一直监管很严格,但对于小红筹模式则没有太多监管。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曾颁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法律无异议函,否则,境外交易所将不予受理申请。
该通知于2003年3月废止,但周正毅等人涉案的时间恰好在此条约实施的期限中。因此,如果提前公布收购计划,则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查,周正毅的借壳上市计划无非会增加很多不确定性,以及花费较多的成本。
2002年3月至6月间,周正毅与龚倍颖找来Abdul Rahman、吴思炜、林丽珠、范楚文及黎寿昌等人一同商量“变通”方法,希望对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以及小股东隐瞒收购后注入上海物业及套利还款的计划。
案发时,的近律师行和顾恺仁律师行,分别是Global Town及中银香港的法律顾问,中银国际则为Global Town的财务顾问。
法官指出,多名被告在2002年5月及6月,就收购建联通发表的联合公告、收购建议和回应的综合文件上做出虚假陈述,以隐瞒上述计划。
控罪显示,2002年5月3日,Global Town与建联通联合发表的公告中指出, Global Town收购建联通,“买方并没有资产注入的具体计划(no specific plan)”。
时隔一个月,2002年6月22日,中银国际做出的有关Global Town收购建联通的收购建议和回应文件中称,中银香港发放贷款是基于Global Town的业务背景。但后经法院调查,Global Town实际上并没有特别良好的业务纪录。
上述文件隐瞒了中银香港真实的贷款动机,即基于周正毅所允诺的“套利还款”条约。
更为严重的是,为了防止“套利还款”计划曝光,上述文件还虚假地对Global Town的还贷过程做出“否定声明”,指Global Town任何债务的“利息支出及偿还或担保并非在很大程度上视乎建联通的业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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