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9月12日电
9月11日,在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伤者躺在病床上,看上去还很虚弱。主治大夫王医生说,伤者送到医院时,身上有多处刀伤,失血也有点多,左上肢的刀伤割断了两根肌腱,经手术后,伤者正在恢复中。
看了本报刊发的稿件后,辉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樊兆军和陈国永说,从伤者家属和事故现场目击者的表述来看,越野车司机的行为显然对出租车司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行为,即越野车上的人持刀追逐并连续捅戳出租车司机后,在明知车头上有人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行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这些情况,樊兆军和陈国永认为,越野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至于其刑事责任还要结合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和其他情节而定。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朱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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