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借贷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有时候为了确保还款,还款人通常会拿出价值高于借款额的物品作为抵。
但在物品抵过程中,债务人如果发现债权人有异常行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抵物的财产保全。否则,抵物如被转卖,债务人将很难拿回抵物。昨天,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权纠纷。
2008年4月11日,徐某为了生意上的资金周转,以自己一辆价值26万的广本汽车作为抵,与沈某口头约定借款17万,还款期限为一个月。
徐某说,5月10日他带着17万元来归还沈某,但沈某却不收钱。原来沈某在徐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已擅自将车辆过户到
自己名下。据徐某称,在抵车辆的时候,他是将汽车钥匙、行驶证以及车辆登记证一起交给沈某的。
5月20日,沈某再次将车转卖给了河南籍的王女士。为此,徐某将沈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自己的所有权。
但这个诉讼请求却遭到了法院的拒绝。法院表示,依照车管所相关条例规定,机动车辆的权属变更只需当事人其中一方参与即可。其只需凭汽车行驶证或所有证及交易发票,到车管所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表》,就可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沈某称这一过程完全是徐某配合完成的,否则无法开出交易发票。然而徐某却说,沈某自己就经营二手车市场,所以很容易开出交易发票。
由于该车已被沈某转卖到了河南,因此该车档案已被调去河南。由于法院无法查证该交易发票是否正当开具,所以很难判断徐某与沈某的机动车转移是否合法。
此外,经法院查证,河南籍王女士与沈某的购车交易有合法的交易发票及相关凭证。因此,法院认定王女士系善意第三人,为该车唯一的物权拥有者。
法院提醒: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抵物纠纷时,债务人应当立刻向法院申请抵物的财产保全。否则,若债权人将抵物转卖给第三方后,法律将会以保证公平交易为原则,将物权判予善意第三人,债务人将很难拿回抵物。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见习记者林轶洁通讯员西法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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