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必须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告知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取得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为规范医疗行为和新农合补偿管理,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合理有效使用,省卫生厅日前出台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诊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作出要求。规定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诊疗费用要分别达到总诊疗费用的85%和90%以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必须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告知,取得患方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同时明确:挂号费等服务项目、非疾病诊疗项目、预防保健项目、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视力矫正术等治疗项目和计划外生育等情形为不予补偿的范围。除此之外,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予以补偿。
(石家庄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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