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脚背疼痛来医院救诊,没想到几次针剂注射下来,原本完好的右腿竟然要惨遭截肢,这让原本就手有残疾的海口市秀英区业里村村民吴细妹倍受打击,在和医院反复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吴细妹将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告上法庭,今天下午,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截肢纠纷。
患者
脚痛就医惨遭截肢
今年45岁的吴细妹原本就手部有残疾,2006年7月份她由于右脚背疼痛开始连续几个月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就诊,今天她在法庭上声称,当时该医院医生王某没有作任何检查,就给她打了一针。然而过了10天左右,她的右脚仍然疼痛且有所加重,便再度到该医院找王某诊治。之后,吴细妹便在医院里每隔10天就打一次封闭针,一直打到2006年的12月份,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病情非但没有丝毫好转,反而出现了红肿流脓症状。吴细妹在法庭上陈述,经检查,自己的右足骨质当时已遭到严重破坏,在医生王某和赵某的建议下,2007年3月10日,她同意做清除病灶手术,但是手术并不成功。2007年4月21日,由于手术部位仍然红肿,医生告知她如果不截肢,将有生命危险。吴细妹表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自己只好听从医生安排做了截肢手术。
“仅因为右足背部一小处痛点,到被告医院就诊,不但没有治好反而失去了右腿。”原告吴细妹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及诊疗护理常规造成的,被告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
符合医规不担责任
而针对吴细妹的告诉,医院方面辨称,原告于2006年7月27日开始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看病,分别在2006年7月27日、2006年8月4日以及2006年11月22日进行三次局部封闭,并分点注射,此期间X线片及血沉均在正常范围,封闭治疗指症和封闭方法符合医疗规范。2006年12月12日,医生王某已考虑被告存在右足结核感染的可能,并反复交待患者必须住院治疗。但是患者不听劝告,自行在外院、私人诊所治疗。直至次年2月10日再次来医院就诊时,患者已出现右足、踝结核混合感染等症状。这是最终导致患者截肢的根本原因,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并且,被告在原告第一次手术前,已对原告术后病情有恶化的情况予以告知。被告医院认为,自己在诊断过程中并无过错,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结果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针对“造成患者截肢到底是谁之过”等焦点问题,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长达1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龙华区人民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记者 董娜娜 陈延鹏)
作者:
董娜娜 陈延鹏
责任编辑:
霍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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