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8日下午,司法警察张某在漳州酒后驾车,把车开上了人行道,撞到了7名路人,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7月24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月8日下午2点51分,张某酒后驾驶闽DM50××号轿车,沿漳州市区大通北路,由胜利路往坂仔顶方向行驶。车开到和平里路段时,张某把车开上了人行道,撞到了人行道上的电线杆、自行车、行道树,还连撞7名行人。经法医鉴定,这些行人中邱某兴、洪某狮头面部外伤,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衰竭死亡,其余5名路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20532.78元。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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