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宋兰兰)昨日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后,通过了该法规。
《办法》对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草案中曾提出“部分小型机动车号牌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有偿使用”,但因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此意见分歧较大,实施办法最终删除了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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