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7月19日电(李富、刘志海)常年住敬老院的70岁老人赵老汉因感觉孤独,将早已分开生活的儿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日前,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法庭经调解双方同意,儿子赵某每月给付父亲赡养费50元。
赵老汉年轻时就与妻子离了婚,离婚后儿子赵某由母亲抚养。1997年,由于赵老汉丧失劳动能力,身边又没有近亲属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当地政府决定将其收入敬老院,由政府供养。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赵老汉越来越感到孤独,于是将儿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
可赵某认为,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且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长大,而赵老汉未尽父亲之责,加上自己目前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孩子及赡养母亲,根本无能力赡养赵老汉。现在赵老汉在敬老院生活,由政府供养,也无需自己尽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现在赵老汉在敬老院生活,由国家供养,但不能因此免除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故赵老汉有权要求作为子女的赵某承担赡养义务。但考虑到赵老汉的实际情况,酌情商定赵某每月给付赵老汉50元赡养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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