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朋友一起上美容院接受美体服务,不料,服务刚结束她却因满地的精油滑倒,还摔断了肋骨。张女士与美容院对簿公堂,要求美容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2万元。近日,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美容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902.84元。
年过半百的张女士常与朋友光顾美容院做美容护理。2006年9月的一天,张女士来到朋友介绍的美容院,以朋友的名义购买了一张美容美体卡,并接受精油开背的美体服务。服务结束后,张女士到冲淋房冲洗。谁知当时冲淋房的地上满是精油,地上又未铺防滑垫,张女士踏入冲淋房后因地滑不慎摔倒。翌日,张女士仍使用朋友的名字在美容院员工的陪同下前去就诊,经拍片诊断为左第8肋骨骨折。嗣后,考虑到用的是朋友的名字做的美容,张女士又以朋友之名到医院复诊3次。但因为伤势较重,医院建议张女士住院治疗。同年10月9日,张女士便以本人的医保卡住院治疗。此后,张女士与美容院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只得与美容院对簿公堂,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19702.84元。
美容院辩称,张女士在美容院摔倒是事实,但她使用其他人的卡消费,未经本美容院同意,根据店内规定,美容卡不能转赠他人使用,因此美容院与张女士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美容院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使用了防滑地砖和拖鞋,浴室内也有防滑垫,因此美容院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虽然是以他人名字在美容院消费,但她向美容院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被告也向她提供了服务,原、被告间事实上已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从事美容等经营活动的服务性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被告因美容美体服务需要为消费者提供了冲淋设施,而浴室地面的湿滑为不可避免之现象,被告的义务就是提供安全、适用的防滑设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据此,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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