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上海
“蓝领”今年有望首享国务院特殊津贴。本市将建突出贡献技师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同时探索建立适当延迟高技能人才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机制。昨日召开的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上透露,今年,国家首次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范围,上海也将有10名高级技师被评为候选人。昨天,《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同时颁布实施。
符合条件可申请在本市入户
《意见》明确,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列入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范围)、行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从外省市引进。其中,具有外省市发放的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经本市考核复评通过的,或在本市连续就业满3年、且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发放《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才引进居住证),可在子女就读、社会保险等方面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获得过国家级或省市级技能人才表彰的技师、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在本市入户。
贡献突出可获政府特殊津贴
自2008年起开展“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对本市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生产实践中能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为企业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给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50名。2008年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今后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领取养老金年龄可适当延迟
试点探索适当延迟高技能人才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机制,对企业在聘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
福利待遇落到实处
引导企业对所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津贴、休假、体检、培训、研修等方面,实行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鼓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建立“首席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并根据其岗位贡献和工作表现,按月或一次性给予岗位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为所聘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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