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日讯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案件中,向济南
某通信公司调查一被执行人电话号码的登记情况,但通信公司营业厅负责人声称法院无权查询,拒不协助查询。6月30日,平阴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该通信公司罚款5万元。
2007年5月,平阴法院对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某、王某、张某借款合同一案作出判决,责令三人偿还借款本息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三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于同年9月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申某下落不明,法院进行了多方调查,2008年6月,执行法官得知申某电话,遂拨通该号码,但对方不承认自己就是申某。6月11日,执行人员向济南某通信公司调查该号码的机主及住址登记情况。当执行人员向该公司营业厅负责人出示相关证件并表明来意后,该负责人却声称只有市级公安局出示证件才能查询,法院无权查询,并拒绝提供法院无权查询的文件,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执行合议庭认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该通信公司妨碍了法院正常执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决定对济南某通信公司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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