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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6月16日电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适用范围。其中,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拨付。该通知已于本月初正式实施。
四类建设可用安置房建设资金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有关省(市)组织建造一批过渡安置房,以满足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并对有关省(市)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为加强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两部委通知明确指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分别是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配套建筑,包括学校、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
中央财政对建设资金定额包干
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市)实行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定额包干办法。资金分配标准为: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按活动板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实行定额安排。
安置房交付后按国有资产管理
在资金下拨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按照上述资金分配标准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省(市)财政厅(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种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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