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5月8日讯(通讯员 谭德辉)5月7日,家住醴陵市的曾某来到市检察院,感谢该院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一再感谢检察官细心办案,让其免受法律追究,他表示,今后要依法办事,好好做人。
因醴陵渌江大道拓宽改造工程需要,与其相毗邻的经纬瓷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仓库、货坪等建筑设施将纳入拆迁、搬迁范围。2006年9月至10月,醴陵城区玉屏山村大陂组紧靠着经纬瓷业有限公司后一块面积7.59亩的土地作为搬迁临时用地,其公司已办理临时用地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支付了用地款14.8万元等费用。当地村民曾某伙同他人对经纬瓷业有限公司临时用地不满,多次阻挠该厂拆迁、搬迁工作。2007年初,曾某等部分村民为达到牟利的目的,私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组7.59亩已作为经纬瓷业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土地以42万元转让给他人,拟用于办企业,导致该公司无法拆迁、搬迁,造成企业损失70余万元,曾某的行为使得醴陵渌江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工期三次推迟,整体竣工计划延误一年多。
经醴陵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曾某等人非法转让土地面积5066平方米,折合7.59亩,其中地类耕地(旱土)2223平方米,折合3.33亩,宅基地2843平方米,折合4.26亩。
检察官在审查这起案件时认为,曾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与造成各方面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虽然此案多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5月5日,检察机关对曾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使其得以免予刑事追究。
[稿源:红网]
[作者:谭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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