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法院网讯 4月23日,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被告人曾锦春,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本科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副厅级)。因涉嫌受贿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6年1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某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万元。
此外,被告人曾锦春还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共计有折合960.75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另有违法犯罪所得孳息1926.93万元。
来源:长沙中院 作者:梁建军 曾妍 杨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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