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体现了减轻限售股对二级市场压力的良苦用心,反映了政府维护“三公”原则,促进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然而,新规本身依然留下明显的漏洞。因为,限售股股东可以用每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该公司股份总数1%或约0.9999%的技术性安排,来规避大宗交易。而且还可 以提前将限售股分散给一致行动人,规避对大股东的限制,或者找若干“托儿”在上市流通时接手大宗交易的限售股,T+1日即转入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抛售。
要堵塞这个漏洞,可以修改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合计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其解除限售股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并在上市流通一个月以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限股大宗交易的买方不能是卖方的一致行动人等利益关系人,且买入后限售期为三个月。”这样,就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限售股化整为零、大股东分散限售股以及大宗交易“托儿”的规避行为。如果修改现行的大宗交易规则,规定所有大宗交易的买方T+90日方可卖出,也是可以考虑的。
(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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