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的“大毒枭”刘招华等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刘招华及其辩护人以公安机关查扣的物资不是法律认定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辩护,同时还以其生产的是香水香料、卷烟香料继续进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二审持续整整一天
昨日上午10时,“大毒枭”刘招华案二审开庭,刘招华及其心腹郭锐荣、妻子李晓青等6名被告人“过堂”受审,庭审一直持续到昨天下午6时许才结束。一审查明,被告人刘招华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伙同陈炳锡(另案审理)、郭锐荣、纪辉龙、丁智文等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银川
市等地共生产甲基苯丙胺(冰毒)12.675吨。刘招华通过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共获利3200多万元。
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此判处被告人刘招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锐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被告人李晓青(刘招华妻子)、郭荣堂、郭鸿飞、阮锦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
2007年7月1日,刘招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生产的是香水香料?
在昨日的二审中,刘招华及其辩护人申请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品进行重新鉴定。刘招华上诉还提出,其被抓获后有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二审庭审中,刘招华又以其生产的是香水香料、卷烟香料为由继续进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刘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查获、扣押物资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经科学鉴定,刘招华制造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刘招华上诉再次提出重新鉴定,实际上是为了逃避追诉的一种无理辩解。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悉,刘招华及其同伙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时间跨度长、涉及毒品数量惊人、毒资数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调查取证过程相当复杂。另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此案目前尚处于二审过程中,开庭未审的部分将进行书面审理。广东高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记者 杨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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