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罪,法院判我13年太冤了,我要上诉,马上就上诉。”昨天,昆明
“许霆”陈明应对法院判他13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代理律师于当天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明应并称,将于两天后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陈明应、饶金桃夫妇偷充41万续费卡一案,在轰动全国的广州
许霆案之后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2007年1月至3月,陈明应发现自己购买的充值卡可以重复使用,立即和妻子饶金桃在其经营的位于盘龙区的“吉祥通讯”手机店,反复对店内的一部公用电话进行充值,3个月充值额达1.31万。同时,陈明应、饶金桃夫妇还使用10余部电话,利用15张充值卡反复对千余部公用电话非法充值40.215万元。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明应、饶金桃在发现其持有的电信充值卡可以反复为公话充值后,便利用电信公司公话充值系统的疏漏,反复使用电信充值卡为电信公话充值,因此主观上具有故意。而且,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电信公司的利益,但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客观上具有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反复利用充值卡充值的行为,因此陈明应、饶金桃构成了共同犯罪。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陈明应、饶金桃有期徒刑13年,各处罚金5万元,责令陈明应、饶金桃退赔赃款41.47万,并没收作案工具。
“电话卡上没注明不可以反复充值,我们是通过实践才发现这一功能的,昆明还有很多人也在用这种卡充值,把所有损失算在我们头上,我们是冤枉的。”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陈明应表示不服。
陈明应的代理律师王理乾认为,充值卡是陈明应合法购买的,上面的号码和密码也是电信部门合法卖出的,陈明应不存在秘密窃取行为。陈明应夫妇充值遇到“飞来横财”,但他们无法控制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是善意的。后来他们开始以此谋利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属于先善后恶的不当得利,但仅限于民事赔偿范畴,应当判其返还非法所得,而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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