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
04月04日电 毒品被人们称为“白色恶魔”,可以说一旦沾染上它轻则伤身伤财,重则家破人亡。可是很多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运输和贩卖毒品。
此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明确闫某到底犯有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8年3月4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这起案件。最终,被告人闫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情回放
1987年,闫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刑满释放后,他发誓要好好做人,在一市场承包了一辆货车以拉货谋生。有一天,闫某在一次运货中遇到了狱友老王,便请老王到市场附近的饭馆吃饭。老王问闫某生意如何,他无奈地说:“现在生意不好做,钱不好挣。”老王听后说:“你别愁,我有个东西可以让你忘掉烦恼。”吃完饭后,老王带闫某来到自己家,老王将一小包东西给了他,告诉他吸了这个什么烦恼都没有了。闫某听后,打开纸包看到了一些白色粉末,他按老王说的方法吸完了这些东西。片刻后,闫某感到了从没有过的舒服。老王告诉他这就是人们说的海洛因。从那天开始,闫某有了毒瘾,每天都要去找老王。
2007年4月,闫某被甘肃省某市公安局派出所强制戒毒六个月。在强制戒毒所里闫某认识了一起戒毒的马某,并且相互留了电话号码。2007年9月10日,闫某戒毒六个月期满后回到了西宁。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他在运货时,接到马某的电话,马某问他:“我现在有海洛因,你要不要过来看看?”闫某听后说:“我过去看完再说。”10月3日,闫某以买车为由,四处向朋友和亲人借钱,共借了1.4万元现金。10月13日18时,他来到朋友老四的家后,告诉老四要去甘肃办事,想找一个陪伴,问老四能不能跟自己一起去。老四听后问:“是什么事情?”“有一批苹果,去看看行情。”闫某笑着说。老四听后同意一起去看看。
10月14日,闫某和老四从西宁乘坐客车于中午1时许来到了兰州
,在兰州车站买了两张去秦安的车票。在路上,闫某打电话跟马某联系好了地方,并且购买了26克海洛因,他先付了1.59万元。闫某对马某说:“其余的钱过两天我给你汇过来,你把账号给我。”第二天,闫某和老四离开了旅社,来到车站买票回西宁。客车到西宁后,闫某和老四被守候在车站的民警抓获。
-庭审现场
法庭一审:被告人闫某犯有运输毒品罪
2007年12月24日,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闫某犯运输毒品罪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月16日,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
接到一审判决,闫某不服,提出上诉。
闫某:
没有运输毒品
闫某认为,从外地购买毒品带回西宁是为了自己吸食,自己应该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他的行为为运输毒品证据不足。
法庭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3月4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认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闫某系吸毒人员是事实,但他从外地购买毒品至西宁并被当场抓获,对此有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毒品是运输的对象,不能独立列出来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上诉人闫某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上诉人闫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他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被告人在法庭上一直声称自己是个吸毒者,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他的这种说法,对案件定性有什么影响,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有什么区别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吕勇介绍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是不同的。首先两者的客观表现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特点是各种形式的持有,而运输毒品罪的行为方式只限于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对毒品的控制或支配是独立存在的,不是运输毒品罪的前提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运输而持有,则持有毒品的行为就不具有独立性,而是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前提或后续状态,被运输毒品行为所吸收。其次,前者只有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只要有行为即可构成犯罪。第三,两者的法定量刑是不同的,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量刑有很大区别。
因此,被告人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则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被告人闫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作了供述,有鉴定结论、扣压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运输毒品的目的,他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他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夏措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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