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 (记者杨秀伟通讯员南法宣)今年初,南海黄岐一名病人在一家黑诊所输液后病危,诊所非法游医黄某不但没有立即让其转正规医院治疗,还阻止他人报警,致使病人死亡。依刑法规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应处10年以上刑罚。但由于医学鉴定不能证明其非法行医与病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日前,南海法院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一审决定对黄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无”诊所治死人
2004年8月,黄某租赁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沙面新城一间商铺,未在卫生局登记,就开设了“宝芝林药业医康药店”,从事药品零售。2005年8月,黄某开始在药店辅设诊所非法行医。
今年2月13日21时许,谭某因咳嗽不适到该处诊治,黄某用双黄莲针剂滴注不久,谭某即呼吸困难,满头大汗,出现不良反应。黄某遂用葡萄糖水换下双黄莲针剂进行滴注,又两度静脉注射过敏针,自行实施抢救。
此时,附近居民梁某路过,见状表示要打电话报警,黄某阻止报警,称有办法抢救。梁某走出药店后报警。约15分钟后,当晚22时55分许,黄岐医院接报派医生赶到现场抢救,发现谭某已经死亡。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轻判
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受委托对此事故进行了司法医学鉴定,认为谭某死因为肥厚性心肌病及药物过敏性休克共同作用。该中心副主任法医师刘水平表示,根据多年文献资料,注射双黄莲可导致过敏性休克。肥厚性心肌病是心肌病的一种类型,发病原因不明。谭某在注射药物前已有肥厚性心肌病,而双黄莲不会导致肥厚性心肌病,但会加重病情、加速死亡。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从鉴定结果看,药物过敏只是导致谭某死亡的一种可能性,根据刑事审判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法院不认定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黄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了谭某亲属谅解,法院决定对黄某从轻处罚。
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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