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的二元律师制度将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事务律师)两类。长期以来,由于香港律师在高级别法院没有出庭发言权,因此在处理有关案件诉讼时,需要由律师加聘大律师才能代表当事人出庭,客户也不得不支付律师和大律师的两笔费用。
经过历时逾10年的讨论,随着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发表的《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报告书》的出台,以及近日香港律政司启动的有关立法建议,香港事务律师(不戴假发的律师)在诉讼方面,无权在高级别法院出庭发言的传统将被打破
刘爱君 邱楠曦
《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报告书》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主持起草。报告建议,通过立法赋予事务律师在香港高级别法院出庭的发言权,并施加适当的法律框架,包括有关律师必须在取得专业资格后执业满5年,其中至少2年在香港执业;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的执业经验,必须包括获得评核委员会认为有足够的诉讼经验;以及设立评核委员会审核申请人资格等。报告提出了赋予律师在较高级法院出庭拥有发言权的适当方法,并提出11项建议。目前,香港律政司负责相关法律框架的建立和法律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律师将可在高等法庭发言
之所以会产生扩大律师发言权的呼声,其根源在于香港的二元律师制度。因香港与英国同属于普通法体系,其律师业的传统,是将通常所称的律师服务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事务律师)。虽然很多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已将这两个界别合并起来了,但香港仍旧保留了英国的传统。
大律师是指能在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在高等法院行使代理和辩护职能的律师。律师也称事务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行使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二者无隶属关系,他们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大律师均独立执业,但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他们的费用亦是由事务律师负责支付。两类律师在香港也分别有各自的行业管理机构:大律师公会、律师公会。
目前香港执业律师人数6000名,大律师约1000名。
据香港律师会何志强秘书长介绍,在诉讼方面,一直以来,由于律师在高级别法院没有出庭发言权,因此要处理有关案件的诉讼时,需要由律师加聘大律师才能代表当事人出庭,客户需要支付律师和大律师的两笔费用。目前律师只享有有限的出庭发言权,这意味着律师的工作范畴受到限制。例如需要代当事人延聘大律师,在原讼法庭的任何审讯或公开聆讯中出庭。
何志强秘书长认为,通过此项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可以确保只有称职的律师才可以受延聘为当事人出庭发言。这样既可以消除有关垄断,提升整体的讼辩水平,更利于扩大民众在较大范围内选择适合的出庭代讼人。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亦可由始至终在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包括审讯期间),为当事人提供连贯性的服务。同时可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最终令消费者得益。
事实上,在英国,要求对此进行改革的呼声也从未停止。从19世纪中叶起,不时有人建议改革二元体制,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
最近几十年的相关改革,从整体上说,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尤其是当事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开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根据英国事务律师管理局2007年7月11日的资料,直至2007年1月1日,共有3663项在较高级法院发言的资格颁予了英国事务律师。
二元制律师格局不会打破
同样,在香港,多年以来一直有人认为应该扩大律师的出庭发言权,以增加公众人士可延聘的讼辩律师人数。据何志强秘书长介绍,香港律师会自90年代开始便已提倡应扩大事务律师的出庭发言权。该会认为,大律师在出庭发言权上享有垄断,但事实上的确有不少律师拥有在更高级法院发言的能力,他们不应因为大律师的垄断而被剥夺在更高级法院发言的权利。香港律政司在1995年3月曾发表《法律服务咨询文件》,其中一项建议是“律师应可依据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相关法例条文取得各级法院的出庭发言权”,并曾一度有意将一项条例草案提交给香港立法局,但因时机等原因未能付诸实行。
直到2002年,香港律师会正式向香港有关机构提交扩大事务律师出庭发言权的立场书。该立场书随即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2004年6月24日,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牵头成立了专题工作小组,小组由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知名律师以及资深大律师等13人组成。工作小组就目前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应否扩大、如何扩大、应透过什么机制把扩大的出庭发言权赋予律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工作小组于2007年11月29日正式出台了《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报告书》。
同时,香港大律师公会对该建议对大律师的执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关注。至于改革之后会不会对大律师行业造成冲击的问题,何志强秘书长表示,香港律师会并不提倡把目前两个不同律师界别融合。改革是要订立一套妥当的核准制度,确保只有符合经验与讼辩技巧要求的事务律师方可获得出庭发言权。何志强秘书长认为,英国的改革实践显示,当地的大律师行业在引入改革后一直蓬勃发展,毋惧竞争,可见改革并没有削弱英国大律师行业的独立专业性。
普通市民持肯定态度
另一方面,香港的普通民众对扩大律师出庭发言权大多也持肯定态度。据香港城市大学于1996年6月完成的民意调查显示,78.2%的受访者完全或部分同意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应予扩大。据了解,自工作小组去年6月开始调研工作以来,共接获约260份回应,大部分来自法律界;绝大多数回应者均赞同把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扩及具备适当资格的律师。目前争论较多的问题集中在,是否要将每年可获得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律师人数设限,或限制出庭代讼律师的法律服务范畴,以及应如何取得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资格等。
据了解,根据报告书的建议,将设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并由1名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资深法官担任主席。申请人除了需要符合最短执业年限的规定,还需要经过评核委员会的各项资格审查。尽管有关申请应向律师会理事会提出,但最终的资格评定将由评核委员会做最终决定。
目前,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接纳建议,并已把报告书送交香港律政司司长,以及要求行政机关考虑此事和以适当的立法推行。香港律政司正加紧进行相关法律框架的建立和法律起草工作。
背景资料
《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报告书》提出的11项建议,涉及到发言权申请人资格、评核机构组成,申请程序、以及取得资格途径等多个方面的具体问题是实施方法。工作小组具体建议如下:
1、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申请人必须在取得专业资格后执业满5年,其中最少两年必须是在香港执业;
2、在紧接提出申请前的3年内的执业经验,必须包括获评核委员会认为有足够的诉讼经验;
3、成功的申请人,应就民事法律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或同时就两者而获赋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4、设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并由1名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资深法官担任主席;
5、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申请应向律师会理事会提出;
6、评核委员会并非必须接纳理事会的建议,评核委员会的评定才是决定性的决定;
7、申请人除了需要符合最短执业年资的规定,也应令评核委员会信纳他在所有其它方面,均适合获赋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8、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其中之一,即在获评核委员会核准的讼辩课程中取得合格成绩,或令评核委员会信纳申请人具备相当经验,并且是符合资格的资深诉讼律师;
9、成功的申请人应获律师会理事会发给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资格证明书;
10、出庭代讼律师的操守与纪律由律师会理事会负责;
11、应制订法例,订立赋予律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所需的法律框架。
(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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