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常旭/报道
本报讯 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受省政府委托,省建设厅厅长柳青作《关于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的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年末,全省城市公交客运企业有57家,其营运线路500余条,线路总长度6000余公里,营运公共汽、电车有9000余台,年行驶里程约6亿公里,年客运量约11亿人次。客运出租汽车约6万辆。这些客运交通工具基本上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但由于国家没有制定比较完善的城市公共客运法律法规,因此在经营、管理上带来诸多问题。如一些城市存在非法运营不服从管理、服务不规范、公共客运专项规划不健全等问题。根据目前我省具体情况,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草案)》规范了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及运营规范,客运设施的保护及乘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等内容。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也是本《条例(草案)》新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通过有序开放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经营权和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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